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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不同意离婚,女方想要离婚起诉流程

发布日期:2020-09-24    作者:庄荣华律师

2016诉讼离婚1个月律师女方成功调解离婚
【建邺区离婚案】
【仅开庭调解一次】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女方,存在长期多次家庭纠纷,女方因男方明确坚持不同意离婚,而只能通过诉讼解决离婚问题,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委托律师代为提起民事离婚诉讼。

承办法官:宋毅刚法官。

本案立案于2016年2月,结案于2016年3,历时约1个月左右时间,彻底解决女方痛苦的婚姻生活的诉讼意愿。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女方获取相应财产折价款。
3、子女抚养权略
4、双方再无纠葛

律师点评:
每一个快速离婚案件,都需要专业的婚姻律师为该案特殊打造一个律师策略,律师都需要为其精心准备相应的离婚策略进行处理,被告很容易就习惯性答辩不同意离婚,不论双方感情到达何种程度,不同意离婚似乎已经是离婚案件的一种常见现象,为此代理原告的律师更需要了解双方的具体情况和分歧焦点,才方便制定更为有效的诉讼律师意见。
本案还存在男方有婚前房屋婚后还贷部分,在律师的建议下,女方通过该部分财产利益,最终在调解和谈判的过程中,我方适当调整调解策略,促进快速调解离婚,。
本案离婚诉讼案件争议焦点为快速调解离婚,在开庭过程中庄荣华律师提供相关夫妻感情破裂等证据。
通过诉讼过程中庄荣华律师多次口头以及书面告知当事人如何沟通协议离婚的技巧,以及双方无和好可能的分析意见,最终双方同意调解离婚方案,通过诉讼过程中庄荣华律师多次口头以及书面告知当事人如何沟通协议离婚的技巧,以及双方无和好可能的分析意见,最终双方同意调解离婚方案,庄荣华律师提供了离婚法律建议,双方在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债务承担等问题均达成一致,调解离婚,快速彻底离婚。
庄荣华律师灵活运用证据规则,最终在证据、法律关系、司法政策、律师策略的系统代理下,成功处理了此次复杂的离婚纠纷。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6)苏民初号
原告A,女,1982年生,户籍所在地本市建邺区,住上海市。
委托代理人庄XX。
被告B,男,1966年生,汉族,南京公司职员,住本市建邺区。
本院立案受理了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应诉后与原告达成一致意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略。
三、位于建邺区房屋归被告B所有,被告B补偿原告A20万元;位于库号车位归被告B所有,被告B补偿原告10万元。房屋和车位补偿款共计30万元,被告B分别于2016年12月30日前给付原告10万元、2017年12月30日前给付原告10万元、2018年12月30日前给付原告10万元。
四、上海公司原属于原告A名下的股份全部变更过户给被告B的儿子D,被告B补偿原告A20万元,此款于A股份登记变更完成后十日内补偿给原告。
五、原告A于2016年12月30日前归还被告B2万元。
六、双方无其他纠葛。
七、本案诉讼费元减半收取870元,由原告A负担(已缴纳)。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心中无尘,心自安。烦恼由心生。同一桩事,想得少则无忧,想得多则是自寻烦恼;同一个问题,看到光明的一面则喜,看到灰暗的一面则忧。人生的苦乐,不在于碰到多少事情,而在于心里装着多少事情。简单一些,积极一点,烦恼自然会少了一些。清空心里的阴霾,心净才能心静,心静才能舒心

夫妻单方起诉离婚程序是怎样
  一、夫妻单方起诉离婚程序是怎样
  单方起诉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中的任意一方单独向法院起诉离婚。我国法律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单方起诉离婚,起诉一方直接向法院递交起诉状,法院予以立案后,在15日内通知审理时间。一般情况下,法院审理单方起诉离婚案件时,应先经过调解,调解不成才会判决。如果夫妻一方不愿意离婚的话,则另一方可以通过诉讼方式来结束婚姻关系,此时需要有证据证明夫妻之间感情破裂,这样法官才能做出离婚的判决。
  二、诉讼离婚的程序
  1、起草起诉状;
  2、准备诉讼所需要的证据;
  3、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和证据;
  4、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该诉讼;
  5、法院受理该离婚诉讼案件之后,在法定时间内向对方发送起诉状副本;
  6、法院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
  7、开庭:双方均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士代理诉讼;
  8、法院
  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有什么区别
  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根据法律规定合意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根据婚姻法第31条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确认双方自愿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已经有适当处理的,应当办理离婚登记并发放离婚证。
  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婚姻登记具有管辖权;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必须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协议离婚由通过行政程序进行协议离婚的民政部门主管。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对离婚、婚后子女抚养或遗产分割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由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审理后,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
  诉讼离婚中有两项特殊保护:
  (1)在诉讼中对现役军人的特殊保护。
  (2)在诉讼离婚中对女方的特殊保护。
  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我国法院判决离婚或不离婚的原则。
  他们的区别主要就是协议离婚是自愿自主的离婚方式,诉讼离婚是要通过诉讼然后到法院进行判决的离婚方式。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
  【军人配偶要求离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
  【不得提出离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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