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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建房出资出力可否要求多分

发布日期:2020-09-30    作者:靳双权律师

现在社会离婚越发普遍,再婚配偶能否参与继承,其份额如何。农村地区为了争取拆迁利益常常在没有翻建许可的情况下对房屋进行扩建,扩建的房屋是否有效,可否作为遗产继承,一直是司法实践中重要的课题。今天我们就结合这起纠纷来看一下。
原告诉称
        原告尤A诉称,被继承人张S、许W系本案被告张A、张B、张C、张D及本案原告尤A丈夫张E和的父母,被继承人张S于1997年5月去世,许W于2010年7月去世,二被继承人去世时留下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1号院房屋,但对该处房产二被继承人生前即未进行分割,也未留下遗嘱,继承人张E和系被继承人张S、许W的小儿子,张E和于2003年12月19日与原告尤A组成再婚家庭,婚后二人一直长期居住在自北向南第二处房屋中,该处房屋建筑面积为87.14平方米,张E和有一女张R,现已结婚,其2009年身患食道癌,在其患病期间,一直由原告对其细心照料,其女儿张R则对张E和不闻不问,因此张E和于2010年8月5日立遗嘱,明确其全部财产由原告继承,为了更加明确其逝后继承的财产范围,张E和又于2011年4月立下遗嘱,明确表明其全部财产由原告一人继承,两份遗嘱均有张E和本人签字、日期及手印,且2011年4月立下遗嘱还有代书人、证人的签名与手印,现因继承人张E和已于2011年4月去世,并将其全部财产以遗嘱方式留给原告尤A,因此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法提出对被继承人张S、许W留下的北京市石景山区麻峪西街45号房屋进行平均分割,综上,原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对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1号院落内的房屋依法进行分割,判决原告享有该房屋365.36平方米的20%的财产继承份额,即享有73.072平方米的房屋产权;
被告辩称 
        被告张A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张B、张C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1、事实和理由与实际不符,关于365.36平方米的面积是错误的,本案在原审中,已经进行过了两次现场勘察,原告作为被告人之一,两次无故到场,对于他们所述的事实法庭不应采信; 
        2、张E和有遗嘱的事情也与事实不符,在原审过程直到判决,尤A也没有提到遗嘱的事情,只是判决后,她上诉时才提出了遗嘱,我们认为遗嘱很可能是伪造的,法庭应该不予采信,应该另案处理; 
        3、原告主张的房屋面积是不对,按照法定继承她应该得到张E和的份额,而不是扩大继承范围,综上所述,对于一审判决的分割状况是合理的,应该予以维持,对于原告的行为法庭应该予以处理。 
        张D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张R辩称,我们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为原告所述的事实不是客观事实,在事实部分,我同意上一个代理人的意见,补充一点:原告所述的两份遗嘱的合法性、真实性均不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遗嘱的形成过程并不符合法律的相关要求,所以遗嘱是无效的,故我们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0年12月22日,张B、张C曾起诉张A、张D、尤A、张R析产、继承纠纷一案,我院于2011年6月21日作出判决书。宣判后,尤A提出张E和留有遗嘱,并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裁定发回重审。在该案重新审理过程中,张B、张C撤回起诉。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法庭调取了审理卷宗,并组织各方当事人对该卷宗之相关证据材料进行质证。
本院查明 
        现查明,二被继承人张S(于1997年5月过世)、许W(于2010年7月过世)系夫妻关系,共育有长子张A、长女张B、次女张C、次子张D、三子张E和。张E和(于2011年4月过世),张R系其与前妻所生之女,尤A系其再婚配偶,二人于2003年12月19日结婚。二被继承人张S、许W生前均未留有遗嘱。。 
        1962年11月7日,张S父母主持分家,将坐落于北京市石景山区1号院落内房屋五间在二个儿子间予以分割,其中张S分得北房三间,次子分得二间。 
        在案中,经委托区房地产测绘队测绘,该院落内现状共分为三处房屋:自北向南第一处为张A夫妻居住使用,房屋建筑面积204.2平方米;自北向南第二处为张E和生前与配偶尤A居住使用,房屋建筑面积87.14平方米;自北向南第三处房屋现由张D夫妻居住,建筑面积74.02平方米。 
        其中第一处房屋,原系张S、许W夫妻出资出力在70年代末80年代初建北房三间,建筑面积40.75平方米,张A、张D对建设房屋亦有一定出力。张A、张D、张E和婚后都先后在此房内居住过,后张A夫妻于1978年搬离,张D1979年结婚后搬进哥哥腾出的房内居住至1981年,搬离后至2010年4月回涉诉院落内居住,张E和于1984年11月初婚后住进二哥搬离的房内,1992年搬出至院落内第二处房屋内居住。 
        1994年,张A、陈景如夫妻共同出资出力新建西房一间;1995年翻建北房三间;2007年新建厨房一间,小东房一间,走道一间,将院落挑高封顶;2009年在原翻扩建的北房墙后新建北房两小间,新建小东房一间。整体建筑面积扩大为204.2平方米(含张S夫妻所建北房三间面积40.75平方米)。上述建房均无相关审批手续。第二处房屋,原系张S父母分家后所得北房3间,于1992年由张S申请翻建,夫妻二人出资出力建设院落厨房和住宅,建设规模,厨房7平方米,住宅42.68平方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现住房简单情况,间数3间,建筑面积43平方米,总人口数6,实际盖房中面积有部分扩大。该房建成后由张E和与第一任妻子居住,二人对房屋并未出资出力,张E离异再婚后,许W出资7000元将第二处房屋进行室内装修用于张E和再婚后居住使用。尤A主张第二处房屋系其夫张E和所建,但无证据证实该主张。第三处房屋,系张S夫妻在1987年出资出力在院内自建,北房二间,西房一间,中间一平台,同年将平台封上呈北房三间,西房一间。2010年张D与妻子因次子结婚要用住房,经母亲许W同意搬回该处房屋内居住,张D将北房中间加一隔断。各方当事人均承认,张A在三处房屋建设中均有出力。另张S夫妻生前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独立开伙做饭,二人过世后主要由女儿张C、张B出面处理后事并支付了相应费用。 
        在本案中,尤A提供两份遗嘱,称:2010年8月5日的遗嘱系张E和亲笔书写,2011年4月2日遗嘱系他人代书,两份遗嘱内容均为将张E和全部财产交由尤A继承。就代书遗嘱问题,尤A申请相关代书人、见证人出庭作证。 
        法庭曾提示相关利害关系人可就立遗嘱人的行为能力、笔迹等问题提起司法鉴定。2013年7月30日,张R撤回笔迹鉴定申请。经询问,其他当事人亦不提起相关鉴定。 
        在庭审中,张R提供由张D代笔,张E和签字的遗嘱一份,其内容为张E和之全部财产由尤A、张R分别继承一半。尤A认为该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应认定为无效。 
        上述事实,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裁判结果 
        一、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1号院落内三处房屋,自北向南第一处自建房中6号房屋份额由张B享有26%,由张C享有74%;自北向南第二处房屋产权尤A享有51%,张B享有49%,自北向南第三处自建房房屋份额由张D享有60%,张C享有40% 
        二、驳回尤A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认为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被继承人张S与许W过世后,未留有遗嘱,故应依法定继承处理遗产。对于涉诉房产,认为,基于查明的事实,坐落于北京市石景山区1号院落内的三处房屋,其中自北向南第二处和第三处即测绘示意图中张E和1、张D2、3均为二被继承人生前所建,为其夫妻共同财产,现二人均过世,故应当认定为遗产进行分割,其中张A等子女虽有一定出力,应当视为家庭子女对父母建房的帮助,张A对三处房屋建设均有出力,在家庭历次建房中贡献较大,但因其与妻子居住并翻建了父母所建的其他房屋,故张A不因出力而享有共有份额,其他子女亦不应享有共有份额;此外张D主张第三处系其自建、尤A主张第二处系张E和所建,但均因无证据证实,不予采信。 
        对于第一处房屋,现经测绘,可以确认二被继承人所建北房面积为40.75平方米,即测绘示意图中张A4,因该房未经析产张A夫妻便将上述房屋拆除后在父亲张S所批宅基地上进行翻建扩建,面积扩大为204.2平方米,故二被继承人张S夫妻在新建房屋中仍有一定份额,考虑到翻建新建系在老宅基地上予以建设,酌情将原房面积在新建房屋中予以扩大认定为遗产,酌定为70平方米,因此情节就不再考虑张A、张D兄弟在原房建设中的出力因素,第一处房屋中的其它面积由张A夫妻享有。 
        二被继承人房屋遗产面积确认为231.16建筑平方米,由各继承人张A、张E和、张D、张B、张C继承。基于二被继承人独立生活,但过世前后主要由二个女儿张B、张C出面处理老人赡养及后世办理事宜,并支付相关费用,故在遗产分割上适当予以考虑。法院将按照有利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财产和遗产效用的原则,酌情予以判定。 
        就张E和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因张E和已于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且其生前留有遗嘱,虽相关利害关系人对前述遗嘱的真实性持有异议,但未提起相关鉴定程序,在无其他相反证据的前提下,对前述遗嘱予以采信,故张E和应继承的遗产,转由尤A继承。 
        张R提供的代书遗嘱,不符合法定遗嘱形式,故对尤A的抗辩理由予以采信。 
        案件到这里就告一段落了。可以看到,原告作为再婚的配偶,对丈夫照顾较多,依照遗嘱得到了相应的份额,而扩建部分依照重新测量也重新进行了分割。在遗嘱继承中,我们遵循有遗嘱按照遗嘱的原则。 
        如果您也有类似的法律纠纷需要帮助,可以拨打律师电话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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