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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婚内强奸

发布日期:2020-09-30    作者:孙术校律师

提到“强奸”人们内心总有一个模糊的认定标准,无非就是在她人(指除自己妻子之外的其他妇女)不同意的情况下,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但如果是妻子不同意发生性关系,丈夫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呢?本文将对此问题展开探讨。
        一、刑法意义上的强奸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知,刑法意义上的强奸需满足如下条件: 
        1. 行为方式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这里的“其他方式”是指与暴力、胁迫方式相当,使得受害妇女达到不敢反抗、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的程度。 
        2. 行为对象是“妇女”。这里的妇女不是指民众观念中的已婚女性,而是指已满14周岁的女性。但强奸不满14周岁的幼女,也构成强奸罪且要从重处罚。 
        3. 行为内容是与妇女发生“性交”行为。我国刑法中虽没有明确界定性交的含义,但从普通民众的观念中而言,所谓“性交”就是指两性器官的接触,不包括单性器官的接触。如果存在单性器官的接触,实践中多被归入强制猥亵、侮辱罪序列。 
        二、夫妻关系中是否存在强奸罪?如何界定? 
        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交的,是否构成强奸罪?目前存在诸多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应肯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违背妻子意愿发生性行为的构成强奸罪。理由如下:根据刑法关于强奸罪的定义,所谓强奸罪是指采用暴力等手段违背妇女意愿, 强行与其性交的行为,这里并没有明确说明强奸妻子以外的其他妇女。因而,只要是违背女性意愿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都构成强奸罪,而不论其是否是夫妻关系。 
        另一种观点认为,不构成强奸犯罪。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应有“奸”的存在。夫妻间有性生活的权利和义务。性生活是夫妻关系正常存续的标志之一,夫妻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夫妻义务;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婚内强奸行为只在特定的情形下成立强奸罪,即只有在丈夫强奸妻子的行为发生在离婚诉讼期间,判决尚未生效,婚姻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或者丈夫当众强奸妻子、教唆他人强奸妻子、帮助他人强奸妻子、误认为妻子是其他妇女而强行奸淫的情形中,丈夫的强奸行为才构成强奸罪。 
        对于以上观点,笔者认为,虽然我国现行刑法并没有将丈夫强奸妻子的行为排除在强奸罪之外,但可以肯定的是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丈夫强行与妻子性交的行为必然成立强奸罪。因而,应肯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特定情形下强奸犯罪的构成。暂分以下两种情况讨论: 
        1. 正常婚姻关系中,夫妻感情尚可,相亲相爱。 
        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即将施行的《民法典》也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而性生活当然是夫妻间忠实、尊重、关爱的重要内容。笔者以为,在正常婚姻关系中,丈夫违背妻子意愿发生的性行为,因婚姻契约或者夫妻间相亲相爱事实的存在而阻却其违法性。此外,与妻子发生性行为,是丈夫在行使自己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作为妻子有义务应丈夫的要求与其发生性关系。因而,丈夫在某些情况下虽然违背妻子的意愿与其发生了性行为,但不应界定为强奸罪。再者,如果将正常婚姻关系中,丈夫违背妻子意愿发生的性行为界定为强奸罪,那么多数家庭在感情上会接受不了,这种界定不利于家庭和社会的稳定,也不符合我国国情。因而,在正常婚姻关系中,婚姻关系的合法性等于性行为的合法性,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的不应界定为强奸犯罪。 
        2. 非正常婚姻关系中,因感情问题,正在离婚诉讼或已分居。 
        只要是夫妻感情存在问题,不管是离婚诉讼还是分居,都能说明夫妻双方已就结束共同生活或者说就解除婚姻关系达成部分合意,只是因为程序或者形式要件不具备,而不符合法律意义上的离婚事实。这种情况下,双方的婚姻虽然还是合法的,但此时婚姻的合法性不能等同于性行为的合法性。双方已不具有共同生活的意愿,也不具备夫妻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的前提条件,相应的因婚姻契约所产生的夫妻关系义务也不存在。既然没了相亲相爱,那么违背妻子意愿发生的性关系就是在满足丈夫的私欲,不能阻却其违法性。因而,在此种情况下丈夫违背妻子意愿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应构成强奸罪。司法实践中,也是多以此种观点界定婚内强奸问题。 
        三、结语 
        夫妻关系,是众多社会关系中的一种,也是诸多社会关系的根基。夫妻和睦,家庭幸福;家庭幸福,社会和谐;社会和谐,国家强盛,国家强盛,人们才会更加幸福。因而,我国《刑法》原则上不认可婚内强奸罪的成立,以倡导和谐、文明、稳定的家庭关系。只有当夫妻关系出现裂痕时,才会考虑将丈夫违背妻子意愿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界定为强奸罪。 
        温馨提示:因我国刑法不认可男性可成为强奸罪的犯罪对象,所以本文只针对丈夫违背妻子意愿强行发生性行为的相关问题予以讨论。但这并不代表当妻子违背丈夫意愿,强行与丈夫发生包括性行为在内的其他行为不构成犯罪。因其可能涉嫌强制猥亵、侮辱罪,故意伤害罪等,不宜在强奸罪名下探讨,因而本文并未对此问题予以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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