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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司机被判无期驾车7年受罚27次

发布日期:2020-10-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醉司机撞伤18人被判无期猛踩油门高速冲进人群脾气一向急躁驾车7年受处罚27次

拉黑活时遇到小区居民为了饮水问题堵路抗议,黑车司机张士祥在几次绕路都没通过的情况下,借着酒劲驾车高速冲向人群,导致包括4名执勤民警在内的18人被撞伤(本报7月22日曾报道)。记者昨天获悉,市二中院一审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张士祥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疯狂司机酒后犯倔

今年7月20日晚上9点多,顺义区樱花园小区约300名居民将顺义区X路阻断维权。当晚,30岁的北京泰祥停车管理有限公司司机张士祥请宿舍多名同事吃饭喝酒,喝了约3瓶半啤酒后,张士祥和同事告别,开着红色夏利车出去拉黑活。10点多,两名女青年上了张士祥的车,称要到首都机场。

据张士祥供述,车开到樱花园小区二、三区方向时,他看到有很多人把路堵上了,便掉头沿六区旁边一个小马路走,路也堵了。他又掉头顺着李天路向东走,发现那里也堵着大约200人,有个女的挡在他的车前边,示意不让他过去。“当时我挺着急的,想赶紧把人送到。我停车后先倒了一下车,然后加油向前开,挂上二挡又挂上三挡,撞了有十多个人。”张士祥说,他看见前边还有警车,有很多人,开也开不过去了,就停下车,之后被警察带走了。

派出所长拦截被撞

据多名被撞的居民描述,当时张士祥的夏利车“非常疯狂”,油门的声音特别大,人群中不断传出尖叫声,当他们转过身回头看时,车已经撞到自己了,刚听到车响人就晕过去了,醒来时看到周围有好多人躺在地上。被撞伤的还有在现场安抚抗议群众的4名公安干警,其中包括顺义公安分局李桥派出所所长王某。王某说,夏利车冲过来时他本能地张开双臂想去拦截那辆车,但车没停,直接向他撞过去,将他撞倒,“右腿小腿肉都翻开了”。

“当时我也明白这样会撞死或撞伤人,但喝了酒太冲动,就想着冲过去。”张士祥说。

亲友称其脾气很犟

经过酒精检验,张士祥属于醉酒驾车。而相关材料证实,自2003年至2010年,张士祥有27次驾车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其中2次酒后驾车、1次交通肇事逃逸、24次系驾车超速、未系安全带等违章行为。其同事和家人证言称,张士祥性格有点内向,不喜欢和别人说话,看着有点急躁,脾气很犟。

受审未做任何辩解

受审时,张士祥未作任何辩解。其辩护人认为,被害人在道路上聚集,在案件起因上具有一定过错;且张士祥平时表现好,是初犯,认罪态度好,建议法院对张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士祥无视国法和交通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高速行驶冲撞聚集的人群,危害公共安全,造成2人重伤、6人轻伤、10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犯罪情节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对于张士祥辩护人的意见,法院认为,无证据证实张士祥犯罪行为起因是被害人等人所致,张士祥虽然平时表现良好是初犯且认罪态度较好,但其所犯罪行社会危害性极大,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来源:京华时报作者:刘薇)

法宝律师提示:

交通事故所受损失应如何赔偿

随着现今机动车数量的迅速增长,公民在日常生活中遇到交通事故的机率大大增加,多数人都了解发生交通事故后保护现场,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者交警。但在交通事故中受到的人身伤害及由此导致的经济损失是否可以要求赔偿,应当赔偿多少呢根据法律规定,公民可要求如下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赔偿的具体标准如下:

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二、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五、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20年。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最低不少于10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八、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10年。对不满16周岁的,年龄每小1岁减速1年;对7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最低均不少于5年。

九、被抚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人抚养到16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抚养20年,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最低不少于10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抚养人抚养5年。

十、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住宿费: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

另外,交通事故的伤者和残者需要住院、转院、护理的,应当有医院证明,并经公安机关同意。擅自住院、转院、使用护理人员、自购药品或超过医院通知的出院日期拒不出院的,其费用由伤者和残者承担。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死亡的,折价赔偿。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

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六条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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