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经济类案例 >> 房产纠纷案例 >> 查看资料

租赁房屋拆迁时间未定自行停业租金应给付

发布日期:2020-10-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因为租赁的房屋属于拆迁范围,遂自行停止营业,结果因房租问题出租人与承租人对簿公堂。日前,河北省崇礼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房屋租赁纠纷作出判决,判决由承租人一次性给付出租人房屋租赁费20493元。

2008年4月份,郭某某与袁某某签订了租房协议,郭某某将位于街面的二层小楼出租给袁某某开饭店,租期为三年,从2008年5月1日至2011年4月30日,租金按年度给付,每年2万元。按照约定,袁某某按时给付了郭某某前两年的租金。2010年4月底,应该给付第三年租金时,袁某某听说县拆迁办将对其所租的房屋进行拆迁,因此暂时没有给付郭某某第三年的房租。同年8月份,县拆迁办下发通知,通知其所租赁的房屋属于拆迁范围,但没有明确具体拆迁时间。袁某某在接到通知后,没有与郭某某协商,自行停止经营,但一直占着该房。2011年5月9日,郭某某与县拆迁办正式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袁某某因装修补偿费问题拒绝搬迁,直到今年3月份解决了装修补偿问题后才搬迁。袁某某搬迁后,郭某某向其索要从2010年5月至2012年3月的房租,即截止袁某某实际搬迁的时间。而袁某某认为应当从2010年5月至2010年8月计算,即截止县拆迁办下发拆迁通知的时间。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高飞律师
陕西西安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7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