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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经济实力不如男方,离婚时如何争取孩子抚养权

发布日期:2020-10-07    作者:庄荣华律师

诉讼离婚律师真实离婚案例
秦淮区离婚案
首次起诉1个月快速离婚
争取7个月孩子抚养权及抚养费
2016年12月1日结案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女方,存在长期家庭纠纷,男女双方因家庭矛盾无法共同生活起诉离婚,原告为女方。本案由于属于离婚纠纷案件,适用被告住所地法院,被告经常户籍地在秦淮区,故本案在秦淮法院开庭审理。

承办法官:武麟法官【少年庭】。

本案接受法院通知时间为2016年10月25日,结案时间为2016年12月1日,历时一个月左右时间。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子女抚养权归我方,对方依法支付800元抚养费
3、存款均等分割
4、双方各人名下财产归个人,各人债务归个人
5、双方再无纠葛

律师点评:
本案是双方无法协商的重要原因是,被告坚持只有抚养权归被告才能全面达成一致配合离婚,后续又提出不愿意支付抚养费或者全部财产归其一人所有才能配合离婚,这也是常见离婚案件会遇到这类的问题,而这也是实力较强的专业离婚律师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多年大量离婚诉讼经验给律师形成很强的代理经验和诉讼技巧。
同时虽然男方工作、经济实力较女方稍强,但是律师通过律师的技巧和代理的策略,最终还是成功为女方争取到孩子抚养权及抚养费。
本案我方在诉中、质证、举证、辩论等各个环节,都竭尽所能的证明我方众多酌定和法定的理由,为当事人争取多分财产以及子女抚养权提供相应的法律意见,如何列举财产较多的证据顺序和清单也是本案的重点之一,本案当事人自己保存的证据也非常完整,为提供的法律意见也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律师和当事人有效的配合是使得案件获取成功重要的方式。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6)苏民初号
原告A,女,现住秦淮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
被告B,男,现住秦淮区。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请求判决子女抚养权归原告,被告依法支付抚养费;3、本案发生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12月1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子C由原告A抚养,被告B每月20日前支付抚养费800元;
三、C在两周岁后,5周岁之前被告B每周可探视一次,每次上午9时接走,当天下午5时送回,在5周岁之后,被告每周可探视一次,每次24小时。具体探视时间及方式由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
四、原告于2016年12月16日前向被告支付3.5万元;
五、原、被告双方各人名下财产归各人所有,各人名下债务各人负担,双方再无其他纠纷。
六、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你想的越多,顾虑就越多;什么都不想的时候反而能一往直前。你害怕的越多,困难就越多;什么都不怕的时候一切反而没那么难。别害怕别顾虑,想到就去做。这世界就是这样,当你把不敢去实现梦想的时候梦想会离你越来越远,当你勇敢地去追梦的时候,全世界都会来帮你
  一般来说女性对于子女的感情要更深,比较怀胎十月才生下来的骨肉。但是感情深并不能够决定孩子的抚养权,需要更实质的条件才行。女方条件差怎么要孩子抚养权。
  一、女方条件差怎么要孩子抚养权
  得有稳定的收入,最好能证明孩子跟着对方对孩子成长不好,比如对方有嗜酒、赌博、吸毒、家庭暴力或收入不稳定等理由。如果法院已经判决对方抚养孩子,你想变更抚养权《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一方患病或者伤残,必然影响到对孩子的教育和照料,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不是“如何变更抚养权?”的问题,而是必须要变更孩子抚养权问题。
  2、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有的父母离婚时争夺抚养权不是为了给孩子创造更好的生活条件,只是为了在财产分割或是为了达到报复的目的。目的一旦达到,就对孩子不管不问,不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有的还甚至对孩子打骂虐待。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变更抚养权?关心孩子成长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离婚孩子抚养权。但是,变更抚养权不能要求重新分割原有的共同财产。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与其年龄相关的民事活动。父母离婚时,对于十周岁以上的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应当听取孩子的意见。而在离婚时不满十周岁,过了几年,超过十周岁后,如果孩子明确表示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就可以申请变更离婚孩子抚养权。
  4、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这是个兜底条款,社会现实是复杂的也是在不断发展的,对于那些制定司法解释时考虑不到的问题,司法解释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这里,如何变更抚养权?法官可以根据自己对客观情况的主观认识来判断是否应该变离婚孩子抚养权。
  二、抚养权确定原则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8、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三、抚养权争取办法
  1、离婚前多照顾孩子,增加与孩子的感情;
  2、如果双方已经分居,最好争取与孩子一起生活;
  3、如果夫妻双方都忙于工作,最好让自己的父母帮助照看孩子;
  4、自己身上有不好习惯的,要及时改正;
  5、自己没有工作的,要积极进取,寻找一份收入尚可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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