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碾过遇难者尸体家属诉求精神抚慰金
一男子开车碾上车祸遇难者的尸体而被死者家属告上法庭,日前,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该市第一例尸体侵权纠纷案,鉴于自然人的遗体依法应受保护,法院判决司机碾尸构成侵权,赔偿死者家属精神抚慰金5000元。
案件回放:司机驾车一不留意碾上车祸遇难者
2004年2月8日晚上10时许,天下小雨,在东莞市X镇环市X路X路口发生一起机动车碰撞行人的交通事故,造成行人杨某当场死亡,肇事大货车司机弃车逃逸。当地派出所民警接报后赶到现场处理,但未设置反光标志封锁,民警亦未穿着反光衣;另外公路旁边有十来名群众在围观。在事故发生后约10分钟,鲁某驾驶着东莞市X镇沙湖某金属制造厂的小客车正行驶到该处,当时小客车的行驶速度较快,民警打手势示意司机停车,但司机未反应过来,直至小客车左前轮碾压过杨某尸体后才停下来。
事发后,遇难者杨某之妻鲍某及子女向东莞市人民法院起诉被告香港某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东莞市X镇沙湖某金属制造厂(来料加工厂)、鲁某,原告认为,被告司机鲁某的过错行为不但是对杨某遗体的侮辱,而且给死者家属带来极大的精神痛苦,构成侵权,故诉请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2万元。
法院审判:遗体依法受保护,损害遗体要赔钱
此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鲁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从主观过错看,被告鲁某作为一名职业驾驶人员,在当时的情形和环境下,应当充分履行其谨慎注意义务;但他未留意当时的路面情况,疏忽大意,造成损害结果,主观上具有一定程度的过错。从行为的违法性来看,自然人的遗体应依法受到保护,免受不法侵害,所以被告鲁某损害他人遗体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另外,对于精神抚慰金数额的问题,由于被告鲁某主观上的过错程度较轻,且死者遗体上的挫伤部分是因为之前碰撞事故所造成的,并非完全由被告鲁某的碾压行为所致,而且交警部门已认定被告鲁某对该起交通事故不负责任,综合考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香港某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东莞市X镇沙湖某金属制造厂、鲁某赔偿原告鲍某及其子女精神抚慰金5000元。
- 对死者家属精神抚慰金赔偿怎么计算 0个回答15
- 同等责任的情况下死者家属要精神抚慰金是多少 2个回答10
- 开车撞死了人,我买了不计免赔保险,保险公司已经赔了五万精神抚慰金 5个回答0
- 如果在保险公司全保,并所有赔偿在保额内,受害家属另要求3万精神损 2个回答0
- 交通死亡,肇事者付刑事责任,受害者家属就没有精神抚慰金了吗? 4个回答0
- 交通事故成残疾,起诉索赔获胜诉
- 助贷公司安排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无效,对借款人不享有追偿权
- 2023恒至衡典型案例之“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全责,被告人也不一定承担全部赔偿责
- 主张车辆被撞后租车费用应具备一定条件
- 无接触交通事故,没碰撞≠无责任
- 代某因交通事故致一级伤残案 民事起诉状
- 原告二次被撞第二被告经律师代理最终判决承担30%的责任(第一个全责第二个无法认定责
- 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公司与被上诉人章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被告某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未告知保险公司改变私家车用途,发生事故不赔
- 用人单位吊销执行关闭如何主张经济补偿?
- 十级交通事故赔偿最高的一例判决
- 交通事故交强险赔偿金额(死亡18万)变动以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为节点(附解读)
- 肇事逃逸,保险公司就真的不担责吗?(以案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