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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男子冒充警察抢劫货车杀三人潜逃十余年终伏法

发布日期:2020-10-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四名男子冒充警察抢劫货车,杀害三人的案件轰动一时。9月20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滁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潜逃十余年的代某某执行死刑。

代某某与冯某某(已判刑)于1998年春节后密谋冒充警察抢劫货车。3月11日,代某某与冯某某持伪造的泗县公安局丁湖派出所的证明,从原宿县地区行署公安局金盾实业总公司购买警棍、警灯等警用器材。代某某又邀集杨某某(另案处理)与华某某(已判刑)参加,并准备了警服、铁锤及吉普车。

同年3月14日,代某某与同伙驾驶吉普车由104国道驶往明光市境内。四人换好警服在车里藏匿。当晚,22时30分许,被害人阿涛等3人驾驶三菱厢式货车运送价值130.7048万元的服装和3300条希尔顿香烟。货车自南向北途经104国道附近时,被藏匿在一旁代某某等人劫持。代某某等人将该车逼停在此处的路东侧,并分别将两名被害人戴上手铐带至吉普车内。

杨某某、华某某将各持一把铁锤对三两名被害人头部猛砸,将其砸昏后带入吉普车内。代某某驾货车前行时又发现车内熟睡的阿山(化名),遂停车唤来同伙,又将其砸昏带入吉普车内。随后,杨某某、华某某各拎一桶汽油浇于吉普车内外,并点火焚烧,致车内三名被害人呼吸衰竭而死亡。次日凌晨2时许,代某某和同伙驾驶货车逃窜。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被劫财物。代某某于2012年12月3日在福建省厦门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行为已分别构成抢劫罪、故意杀人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判决被告人代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代某某与同案共犯杨某某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丧葬等费用四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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