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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共有房屋,一方出资贡献较大,还能一人一半份额吗

发布日期:2020-10-29    作者:庄荣华律师

恋爱男女共购婚房产权怎么登记
      一、写“准新人”的名字。 
      如果是采用这种方案,那么准新人结婚后,房屋将被认定为夫妻的共有财产,贷款也认定是夫妻的共同债务。如无“借条”等其他证据,父母的出资被认定为赠与夫妻两人,归双方共有,若出现离婚的情况,父母也无权索回出资的钱款。 
      但如果购房后,准新人并没有进行婚姻登记,而是分手的话,虽然婚房还是认定为双方的共有财产,贷款也认定为双方的共同债务。但对于父母的出资,如果有相应的证据显示,父母出资是基于准新人双方结婚的目的,法院也会认定这部分出资是一种附加条件的赠与,而条件就是双方结婚,如果双方没有结婚,父母有权索回出资的钱款。 
      二、写“父母”的名字。 
      如果采用这种方案,房屋将被认定是父母的财产,贷款也认定为父母的债务,相应的增值或贬值也由父母享有或承担。但如果结婚后,夫妻双方用婚后的收入还贷的,双方离婚,一方虽无法主张分割房屋,但对于已支付的贷款本息可主张为向父母的借贷,要求父母返还并平均分割。 
      三、写“一方和其父母”的名字。 
      若采用这种方案,房屋将被认定是一方和其父母的共有财产,贷款也认定为一方和其父母的共有债务,相应的增值或贬值也由他们享有或承担,而一方在房屋中的相应产权份额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根据新《婚姻法》,并不因结婚而产生共有的结果。但如果结婚后,夫妻双方用婚后的收入还贷的,双方离婚,另一方虽无法主张分割房屋,但对于已支付的贷款本息可主张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一方和其父母返还并平均分割。 
      四、写“准新人和父母”的名字。 
      若采用这种方案,房屋将被认定是准新人和父母的共有财产,贷款也认定为四人的共有债务,相应的增值或贬值也由四人共同享有或承担。如果结婚后,仅用夫妻双方的婚后收入还贷的,双方离婚,对于已支付的贷款本息可主张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无权享有该部分的权利。 
      五、只写“男方”或“女方”的名字。 
      这种情况需要从两个角度进行分析: 
      (1)一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资,仅仅登记在该方子女的名下,根据新《婚姻法》的规定,这属于该方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结婚后也不会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若出现离婚,该房产仍属于原产权人。 
      (2)一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资,但登记在未出资的另一方名下,法院通常认定为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如果双方未结婚,该房屋属于产权证上所载一方的名下,但对方可以要求返还已支付的款项。如果双方结婚,则属于产权证下该方的个人财产。 
      恋爱男女共购婚房产权怎么登记?恋爱男女共购婚房的产权可以各占50%,房产证上面撰写双方的名字,避免日后感情发生变化就房产产生纠纷。 

      诉讼离婚律师真实离婚案例 
      对方投入贡献较大-我方仍然争取到50%份额 
      2016年12月21日结案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女方,存在长期家庭纠纷,男女双方因家庭矛盾无法共同生活起诉离婚,原告为男方。 
      本案由于属于离婚纠纷案件,适用被告住所地法院,被告经常户籍地在鼓楼区,故本案在鼓楼法院开庭审理。 

      承办法官:杨光焰法官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共同房产双方各占50%份额 

      律师点评: 
      本案是对方坚持共同房产买于婚前,虽然登记在双方名下,但对方对于房屋的购房和装修都有巨大贡献,相比我方的投入的部分多出很多,故对方坚持婚前购买应当依照投入比例进行分割。这类纠纷属于离婚案件中的常见纠纷,也需要实力较强的专业离婚律师面对和解决,多年大量离婚诉讼经验给庄律师形成很强的代理经验和诉讼技巧。 
      最终通过两次庭审成功说服对方,同时也配合承办法官积极协商处理,最终确定双方各占50%份额,保护了我方当事人对于该房屋的利益份额,成功阻击了对方意图多分的诉讼请求,再一次的实现当事人的要求和利益。 
      本案我方在诉中、质证、举证、辩论等各个环节,都竭尽所能的证明我方众多酌定和法定的理由,如何列举财产较多的证据顺序和清单也是本案的重点之一,本案当事人自己保存的证据也非常完整,为提供的法律意见也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律师和当事人有效的配合是使得案件获取成功重要的方式。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6)苏民初号 
      原告:A,男,汉族,现住南京市鼓楼区。 
      被告:B,女,住所地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律师。 
      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A与被告B2007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9年9月9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现原告A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坐落于南京市室房屋产权由原告A与被告B各享有50%产权,该房所涉及的银行贷款自2016年12月起,由原告A、被告B各承担一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A、告B各负担120元(此款已由原告预付,被告所负担的部分直接给付原告)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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