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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有哪些规定,法院什么情况下会判决离婚

发布日期:2020-10-29    作者:庄荣华律师

  在生活中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呢?关于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有哪些规定。
  一、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有哪些规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以下情形也可以认为感情已破裂:
  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久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者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二、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的条件是什么?
  协议离婚的条件:一是要夫妻双方自愿;二是夫妻双方对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达成了协议。符合以上这两个条件,夫妻双方是可以协议离婚的,协议离婚应该到民政局办理。
  诉讼离婚的条件:一是夫妻一方有重婚或非法同居行为;二是夫妻一方有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三是夫妻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且屡教不改的行为;四是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满两年的;五是夫妻一方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符合以上五条中的任一条,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这里要强调的是诉讼离婚最难的就是证据的收集,往往很多人想离婚,说对方有非法同居行为,但是有拿不出证据,这样起诉到法院会对自己不利。
  婚姻法对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有严格规定:即现役军人: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同时,婚姻法对女方处于女方孕期、女方分娩后1年内、女方中止妊娠6个月内男方都不得提出离婚。
  三、协议离婚与人民法院调解离婚有什么区别?
  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协议,可以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同时,也可以起诉到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协议离婚与人民法院调解离婚是一样的吗?有哪些区别呢?
  首先,协议离婚是指男女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并就离婚的相关法律问题达成协议,经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认可后使婚姻关系归于消灭的离婚方式。
  其次,法院调解离婚是诉讼离婚方式。可由一方作为原告到法院起诉,立案后,及时与法院民事审判庭联系,因双方对离婚相关事宜已达成合意,可以走速裁程序。通过这种方式,也可以达到在较短时间内离婚的目的,并且法院的调解书具有法律强制力。

南京离婚律师指导
离婚子女抚养房屋分割
(标准案例示范 )
庄律师讲解步骤与技巧
(2019-7-31结案)
建邺法院离婚案件


遭遇:
双方因为感情问题,婚外情问题,经济问题,无法共同生活


诉讼决心:
无路可退!!!
坚决离婚!!!

目标:
这一次彻底解决所有离婚问题

诉讼简要经过:
立案---法院通知开庭---2019年7月31日彻底解决离婚

南京建邺区法院-高福罡法官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孩子抚养权归我方
3、房屋我方分得60%份额
4、其他财产依法分割

本案我方提交的证据
1、双方夫妻矛盾的证据
2、对方转移隐匿财产的证据
3、我方适合抚养孩子的证据
4、房屋来源和资金贡献的证据
5、其他银行记录和工作记录证明

至此本案终结。

附裁判文书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苏民初号
原告:A,女,汉族,无业,住南京市江宁区。
被告:B,男,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律师。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B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A与被告B均认可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本院予以准许。对于婚生女的抚养问题,由于双方对小孩由被告抚养没有争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结合原告的自身情况以及小孩的日常开支,本院酌定,原告每月支付小孩的抚养费600元,直至小孩10周岁止。对于小孩满10周岁之后的抚养费问题,双方再根据当事人的收入情况以及小孩的日常开支情况,另行协商或者诉讼解决。
由于位于南京市江宁区室的房屋以及建邺区室的房屋均存在案外人作为共有权人,双方均同意不再本案中分割处理,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在本次离婚诉讼中对于该两套房屋不予分割,由当事人及案外人另行解决。位于江苏省室房屋,结合原告及被告方对房屋的投入,本院酌定,原告与被告按照4:6的比例进行分割。按照双方竞价,该房屋按照总价68万元的标准,所有权归原告,原告负责偿还房屋剩余的按揭贷款,原告还应补偿被告房价款141517.5元,计算方式为:(68万元-444137. 53元)*60%。对于原告主张分割的车牌号码为苏A的小轿车,本院认为,在原告与被告结婚前,被告即已实际支付了购车款,该车辆应属于被告的婚前个人财产,故对于原告要求分割该车辆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被告名下的xx银行卡中存在大额转款问题,本院认为,根据银行卡实名制及相应管理规定,虽然该卡申请开卡时登记的联系电话为C的手机号码,但是不足以证明该卡的实际控制人一直是C。对于该卡于2017年12月4日发生的172万元转出至D账户的款项,由于当天C转入该账户172万元,结合D与C之间的关系,本院认为,该笔款项不属于B的财产。对于该卡于2018年3月16日从B名下的证券账户转入资金1633590元的款项,本院认为,由于该笔款项从B的证券账户转入,被告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比资金来源于C或者其他案外人投资,故本院认定为该笔款项属于B获得的财产。由于被告获得的上述1633590元财产,发生在原告与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该笔款项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鉴于被告将该笔款项转款给C,却未提供其与C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故被告应该向原告分割816795元存款。对于被告名下公积金余额119588.9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应分给原告59794.4元。对于原告主张分割的100万元投资款,因其仅提供了理财协议,并末提供被告进行实际投资的凭证,故本院对此主张不予支持。由于原告并未提供确切的证据证明被告存在与他人同居等法定过错行为,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5万元损害赔偿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由于双方对各自名下支付宝账户的交易,以及原告名下的xx银行卡转款及消费情况均进行了合理说明,本院认为,双方均并不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的情形,故对于双方要求分割支付宝账户中的款项,以及被告要求分割原告46.5万元支出款项的主张,本院均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婚生女E随被告B共同生活,原告A自2019年8月起每月向被告B支付小孩的抚养费600元,直至小孩10周岁止。
三、位于江苏省盱眙房屋归原告A所有,该房屋尚未清偿的银行按揭贷款由原告A负担。在房屋具备产权过户的条件下,被告B应该立即协助原告A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四、原告A给付被告B房屋补偿款141517.5元。
五、被告B给付原告A住房公积金的分割款59794.4元。
六、被告B给付原告A存款816795元。
七、上述第四、五、六项合并计算,被告B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A735071.9元。
八、驳回原告A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775元,由原告A负担2887.5元,被告B负担负担288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二0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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