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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后女方还可以起诉分割夫妻共同共有房屋吗

发布日期:2020-10-29    作者:庄荣华律师

案情介绍:
     本案系一起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的房屋分割纠纷,女方苦于无法与男方进行沟通,最终无奈选择诉讼解决。 

     案件结果: 
     历时3个月不到时间,诉讼在一审调解结案。 
     婚内唯一一套夫妻共同房产归女方所有,剩余贷款由女方偿还,男方协助女方变更银行贷款手续。 
     本案诉讼费全部由男方承担。 

     律师点评: 
     本案中我方提供了大量的事实与证据,利用优势的诉讼技巧与庭审辩论方式赢得了有利的结果,最终律师结合本案的特殊情况,给予当事人切实可行的调解意见,最终在法院的协调之下成功调解结案,女方的诉讼需求基本得到满足。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4)雨铁民初字第号 
     原告A,女,1985年生,现住南京市雨花台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 
     被告B,男,1984年生,汉族,现住南京市雨花台区。 
     原告A诉被告B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A与B名下南京市雨花台区房屋产权(房产权证号:宁房权证雨转字第,丘权号:)归A一人所有; 
     二、B协助A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及贷款主贷人变更手续; 
     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2014年4月16日 

     佛说,生命中的许多东西是可遇不可求,刻意强求的得不到,而不曾被期待的往往会不期而至。因此,要拥有一颗安闲自在的心,一切随缘,顺其自然,不怨怒,不躁进,不过度,不强求,不悲观,不刻板,不慌乱,不忘形,不以物喜,不以己悲。 
     庄律师分享离婚后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条件和时间: 
     很多夫妻离婚的时候,一方会想出一些办法来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离婚及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大量存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随着离婚率的不断走高及近些年私人财产的不断增加,这种情况有愈演愈烈的趋势,那具体规定到底是怎样的? 
     离婚后财产问题因分割财产的原因不同而分为如下几种情形: 
     一、双方协议离婚后反悔的,因为协议离婚民政局只作形式审查而非实质审查,仅仅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协议离婚的财产分割内容未得到国家公权利的认可,如果一方有异议或反悔的话,仍然享有诉权,可以向法院起诉。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二、对于离婚时应当分割没有正确分割的财产要求再次分割。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在此情况下,诉讼时效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三、对于离婚时没有分割的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以上是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知识,如何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小编已经有所介绍,希望对能有帮助。离婚财产问题是重点,这就需要分清哪些财产能分,并且提供证据,这关系到离婚夫妻双方的利益,如果是财产数额比较大,财产种类比较多,建议来华律网找个专业的律师为您代理,用法律手段尽量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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