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西工区李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案
发布日期:2020-11-02 作者:张梅律师
【矛盾纠纷受理时间】2020-4-20
【矛盾纠纷类型】劳动争议纠纷
【案情简介】
李某,男,26岁,湖北十堰籍人。2019年10月下旬某日,应聘到洛阳市西工区某公司从事技术研发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5000元。李某于2020年春节假期返乡,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交通管制影响,没有能够及时返岗。2月底,公司通过微信群通知的方式告知员工返岗复工的相关要求,但李某直至4月初才返回公司报到。公司以李某未主动向公司请假或说明情况为由,按照长时间旷工处理,要求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就此发生争执。4月下旬某日,李某找到西工区劳动人事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向其支付3个月工资共计15000元。
【调解过程】
受理该纠纷后,调解会立即指派调解员展开情况调查。次日,在做好防疫措施后,调解员组织李某和公司负责人王某来到调委会。调解员在告知调解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及人民调解中立第三方立场后,由双方当事人分别进行陈述。王某提出,公司已经将2月底返岗复工的信息通过微信等方式通知所有员工,但是李某毫无回音,且未向公司说明能否返岗或返岗存在的困难,公司尝试打电话与李某联系,李某一直拒接,这样的行为已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根据公司规定,无故脱离岗位超过10天,可以被认定为旷工。在旷工的情况下,公司有权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李某称,自己系湖北籍人员,受疫情防控交通管制影响无法及时返岗,系事出有因,属于不可抗力,并不是无故旷工。李某同时表示,他并未收到公司复工通知,公司解除合同要求不仅不合理,还应当向其支付2月至4月的工资共计15000元。
在认真倾听了双方的诉求后,调解员认为,该案争议焦点为李某在疫情期间未能及时返岗是否能够认定为旷工以及公司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有法可依。首先,从返岗时间来看,根据湖北官方发布,3月25日零时起,湖北省除武汉市以外地区解除离鄂通道管控,有序恢复对外交通,湖北中低风险地区人员凭湖北健康码“绿码”可离开湖北。李某所在的十堰市属于低风险地区,4月初返岗基本符合当地实际情况。其次,李某是否收到公司复工通知一事,双方各执一词。公司代表王某向调解员出示了通知李某复工的短信、微信记录,以及后期多次电话联系李某遭其拒接的相关记录,而李某坚称没有注意到微信群的消息,并且手机时常出现问题,所以没有接到公司的电话。
双方情绪激动,争执愈演愈烈,调解员及时进行制止,并向双方强调,现在是特殊时期,公司和员工之间应相互理解、互谅互让,为疫情防控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见双方情绪稳定下来,调解员适时提出调解建议:首先,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妥善处置涉疫情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17号)文件规定:“对依法实行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企业不得因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单方面提出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涉嫌违法,确实不合适。至于李某的工资权益问题,调解员指出,李某4月初到岗,虽因疫情影响情有可原,但在公司已经出示证据证明曾多次采取多种方式联系李某的情况下,李某解释未接到公司通知的理由也确实牵强,鉴于双方劳动关系仍然存在,建议公司给予李某适当的经济补偿。而李某与公司之间劳动关系是否继续存续,建议双方协商解决。
在调解员释明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后,李某表示愿意在拿到相关补偿后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但双方在补偿金额上又产生分歧。李某要求公司全额支付3个月的工资15000元。王某表示,受疫情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十分困难,但愿意克服困难拿出5000元作为李某的离职补偿。见王某态度有所缓和,调解员及时劝解,根据《洛阳市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工作指引》规定:“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未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洛阳市城区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900元,为体现公司诚意,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公司应支付李某5700元生活费。鉴于李某是湖北籍的外来务工人员,且在疫情期间解除劳动合同后重新寻求工作存在一定困难,希望公司可以在此基础上再适当提高经济补偿金额。王某最终表示同意,愿意以李某工资数额的一半作为补偿,双方就此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最终,在调解员的耐心劝解下,双方接受调解员建议,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1.李某自愿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2.公司一次性支付李某7500元作为李某2月至4月的生活费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3.此纠纷一次性解决,以后双方不得再以此事主张权利。
协议当场履行,双方均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矛盾纠纷频发,劳动关系存续、疫情期间工资发放等问题成为了矛盾焦点,一旦处理不好,将对企业复工复产和经济社会发展带来负面影响。在调解本案中,调解员一方面通过广泛搜集证据资料,及时查找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争议处理的相关政策,结合《关于妥善处置涉疫情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关于妥善处理涉疫情劳动合同的规定,解决了劳动合同解除的合法性问题;另一方面注重法理与情理相结合,关注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的生活问题,避免劳动者失业后造成的生活困难。并在此基础上适时提出合理的调解建议,平衡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最终使双方都能接受认可,达到利益最大化,圆满化解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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