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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同居的关系解除后的财产如何分割?

发布日期:2020-11-05    作者:张绍杰律师
  典型案例:
  当事人:原告:牛某;被告:潘某。
  2014年4月19日,牛某与潘某举行了结婚仪式,并以夫妻名义开始共同生活,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
  在双方共同生活前,潘某有土木结构房屋3间、猪圈1间、厕所1间。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将潘某房屋前院坝浇灌为混凝土院坝,修建了院墙,安装了三相四线动力电,购置洗车机1台及部分洗车用具等。
  2016年8月,牛某和潘某发生矛盾,牛某起诉至法院,并诉称:请求分割同居期间双方的共同财产。潘某辩称:要求法院驳回牛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历经了一审和二审,最终法院判决:
  一、潘某婚前个人财产归潘某所有;
  二、共同财产作价32,510元归潘某所有,由潘某给牛某补偿价款16,255元。
  法律适用:
  1.法律法规
  《婚姻法》
  第十二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2.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五条 被宣告无效或被撒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88.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
  91.共有财产是特定物,而且不能分割或者分割有损其价值的,可以折价处理。
  荣望律师寄语:
  1994年2月1号之后,我国《婚姻法》已经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即未办理结婚证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所以,即便男女双方举行了结婚仪式,只要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均不属于法定意义上的夫妻关系,而只能按照同居关系处理。
  同居的男女双方,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不予受理。只要不再在一起生活,同居关系即自动解除。但是对于同居关系期间的财产,男女双方军可以要求分割。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
  分割同居财产时,应先确定同居开始的时间,以便初步确定哪些财产为同居前的个人财产,哪些财产为同居后双方共同取得的财产。
  在本案中,牛某和潘某的同居时间应以双方实际同居生活时间即2014年4月19日开始计算。
  这一时间点在庭审中,也得到了双方的共同认可。关于房屋3间、猪圈1间、厕所1间是同居前潘某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双方也并无争议。矛盾主要集中在同居期间双方因经营洗车生意,将房屋前院进行了改造,并增添了洗车设备、用具以及电力线,这部分财产该如何分割。
  我们认为,这部分财产属于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而对于共有财产,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牛某和潘某同居期间的共有财产是附属于潘某房屋的设施及洗车设备,如果强行分割,则会有损财产价值的,为有利于双方生产、生活,可以由潘某所有,但潘某应当给牛某以货币的形式进行折价补偿。
  最终法院作出了财产归潘某所有,对于牛某折价补偿的判决。
  我们在此想提醒非婚同居的男女双方,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最好对财产能提前作出约定,防止在解除同居关系的时候,因为财产问题产生纠纷。但是有人也会觉得刚在一起就开始对财产进行约定,是不是容易造成双方之间的不信任?这个要因人、因事而异,需要您自己有一个准确的把握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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