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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全某某等6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发布日期:2020-11-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基本案情】

2017年1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全某某、周某某先后多次非法收购穿山甲35只,出售给被告人李某丙、林某丁等人共31只穿山甲,违法所得19.09万元。被告人李某丙将从全某某、周某某处购得的穿山甲出售给被告人陈建林某人共6只,违法所得4.60万元。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华登福帮全某某、周某某非法运输穿山甲9次共9只,得运费3700余元。

【裁判结果】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全某某等6人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穿山甲,已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全某某、周某某、李某丙有期徒刑十一年、十年六个月、三年,并处罚金。以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华登福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林某丁、陈建林某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二年,施以缓刑,并处罚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刑事案件。穿山甲是我国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也是世界濒危物种之一。本案判决通过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充分发挥刑罚的惩治和教育功能,引导社会公众树立自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意识,共同守护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地球家园。全某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20年2月24日作出《关于全某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某决定》,全某禁止和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维护生物安全某生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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