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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取保候审申请书

发布日期:2020-11-10    作者:单秋伟律师

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马某二,男,汉族,197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某县,犯罪嫌疑人马某一的弟弟,电话:1800000000.
被申请人:马某一,男,汉族,1970年9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111111111,电话:1533333333。
申请事项:为涉嫌交通肇事罪的犯罪嫌疑人马某一申请取保候审。
事实与理由
        一、犯罪嫌疑人马某一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原阳县公安部门刑事拘留,2020年6月23日经原阳县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在原阳县看守所。马某一虽在事故发生后逃离事故现场,但后主动到派出所对犯罪事实如实供述,并积极配合公安部门的调查取证,属于投案自首。 
        二、事故发生后,马某一在医院主动向受害者家属支付相关抢救治疗费用,支付死者宋某住院医疗费用20万元,支付伤者李某医疗费4万元,在伤者住院期间,马某一一直陪伴在受害人家属身边,对自己交通肇事的行为表示深刻的忏悔,同时,积极对受害人家属给予经济补偿。现马某一与受害人及其家属就民事赔偿部分已经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并取得了受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 
        三、马某一本人患有高血压高危3级、心脏病,长期需要药物维持治疗。同时有两位年迈的父母需要照顾,两位老人也患有多种基础性疾病,经常住院用药治疗,马某一两个孩子儿子12周岁,女儿5岁也需要马某一的陪伴、教育。 
        四、结合本案涉嫌罪名是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马某一对于自己的过失犯罪行为,深感懊悔。马某一属于初犯、偶犯,事发后存在自首情节,并且积极对受害人实行救助义务,获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并达成了赔偿协议,现已经履行完毕。马某一事后表现良好,不存在犯罪的故意,也不存在严重人身危险性。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马某一涉嫌罪名属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基准刑在三年至七年之间,结合马某一存在自首情节,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同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也可以减少基准刑40%以下,马某一可能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另马某一愿意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做到随传随到,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妨碍本案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5条、第95条的规定,特为犯罪嫌疑人马某一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恳请贵局予以审查批准!
此致
原阳县公安交警大队事故中队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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