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民商法 >> 查看资料

女方隐瞒男方孩子非亲生,男方可要求女方返还抚养费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发布日期:2020-11-10    作者:姚艳艳律师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明知所生子女并非男方亲生子女,但隐瞒该情况,导致男方误认为该子女是自己亲生子女,故对该子女履行抚养义务的,为欺诈性抚养。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的,可向另一方追索已经支付的抚养费,并要求另一方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典型案例
案号:(2017)沪0104民初25970号
原告:秦某甲
被告:仇某
原被告与2004年2月登记结婚,被告2004年5月生育一子秦某乙,原被告2006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秦某乙由仇某抚养,秦某甲每月支付秦某乙生活费1000元,秦某乙的教育费、医疗费由秦某甲和仇某各承担50%,直至孩子大学毕业。系争房屋由仇某和秦某乙共同居住使用,秦某乙18岁时该房屋承租人变更为秦某乙,婚后所欠债务6.5万元由秦某甲清偿。2004年,仇某与案外人签署房屋买卖合同,仇某以12.6万元的价款将系争房屋产权买下,并登记在仇某名下。庭审中双方共同确认房屋目前市场价为100万元。后秦某甲认为秦某乙并非其亲生,仇某隐瞒了秦某甲并未秦某乙亲生的事实,仇某的行为构成欺诈,遂起诉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要求仇某给付其系争房屋折价款50万元,返还抚养费25万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裁判结果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经过秦某甲申请,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秦某甲与亲某乙之间是否具有亲子关系进行了鉴定,司法鉴定机构认为:根据现有资料和DNA分析结果,排除秦某甲是秦某乙的生物学父亲。法院遂判决:一、系争房屋由仇某居住使用,仇某支付秦某甲上述房屋补偿款40万元;仇某返还秦某甲抚养费15万元;三、仇某支付秦某甲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5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