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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村民从屋里强制带离后强拆,法院:应遵循“人性执行”原则

发布日期:2020-11-20    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征收拆迁中,征收方自行强拆会被法院认定违法。那经依法申请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后,征收方强拆房屋,村民还能起诉维权吗?今天,京平律师讲的这个案例村民最终获得胜诉,法院表示:强制执行时,亦应当遵循“人性执行”、“文明执法”原则。

蔡女士是四川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房屋。征收方发布征收土地公告,蔡女士的房屋在征收范围之内。2017年11月27日,征收方开始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拆迁。虽经双方多次协商,但由于补偿问题双方未能达成协议。

之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行政决定,责令蔡女士限期搬离房屋并交出土地。2019年3月21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行政决定,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征收方制定拆除涉案房屋的实施方案后,组织人员将蔡女士及家人从室内强制带离,将其家具家电等物品搬离存放,后对房屋进行强制拆除,公证处对该过程进行现场公证。

面对暴力强拆,蔡女士第一时间向律师咨询,并于2019年7月31日向法院起诉。蔡女士认为,征收方在未出示任何合法手续,未履行任何催告程序的情况下,强行闯入涉案房屋,并将自己及其还来不及穿鞋的女儿拽出房屋并限制其人身自由,随后对房屋进行暴力强拆,严重侵害了蔡女士及家人的合法权益,蔡女士请求法院确认征收方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

征收方则辩称,其拆除行为是履行法律生效裁决,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并且此次强制执行制定了实施方案,公证机关对执行过程进行了全程公证,对财物进行妥善保管,为蔡女士提供临时住宿并支付两万元为其租赁房屋,充分保障了蔡女士的合法权益,遂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蔡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蔡女士主张征收方强制执行时未出示任何合法手续,未履行任何合法程序,系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情形,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之前,应当履行催告义务,强制执行时应当遵循“人性执行”、“文明执法”原则。

法院还认为,本案中,2019年6月27日,征收方制定强制执行实施方案后径直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而未履行催告义务,且具有将被执行人强行带离房屋等不文明行为,应依法认定为程序违法。最后,法院判决征收方拆除案涉房屋的行为违法。

京律师表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市、县人民政府依照人民法院准予执行裁定,组织实施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除非当事人认为政府组织实施强制拆除行为超出准予执行行政裁定的执行范围,或者强制执行措施、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造成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损失。

“法律法规对征收拆迁的程序作了严格的限定,即使是法院准予强制执行,征收方也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程序进行拆除,因此,广大村民如果认为合法权益遭到侵害,一定要及时向律师咨询,律师能以专业法律知识判断征收程序是否合法。”京律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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