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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融资纠纷中,目标公司反向提供担保的有效吗?

发布日期:2020-12-08    作者:张静律师
律师解答:有效。在股权融资纠纷中,不能直接约定公司回购股东股权,而只能约定股东回购其他股东的股权,但是目标公司可以对该债务提供担保,这样的约定是有效的。通过分开两个法律关系,规避了公司不能通过约定回购股东股权的规定。
判决书节选: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问题, 艾某(法定代表人)和灏成公司(投资目标公司)是否应对泛某公司(股东)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基于前述分析,《关于回购股东林某股权融资承诺函的补充承诺》对承诺人艾某、灏成公司产生法律约束力。灏成公司上诉虽称其在承诺函中加盖了公章但没有通过董事会决议,但鉴于公司是否形成董事会决议仅是公司内部管理问题,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故本院对其该项上诉理由不予采纳。现灏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艾某亦在补充承诺中签名,法院据此认定灏成公司、艾某与林某间的担保关系依法成立,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艾某和灏成公司在上述补充承诺中承诺“以上还款由我本人和灏成公司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法院判令艾某和灏成公司对泛某公司的涉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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