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融资纠纷中,目标公司反向提供担保的有效吗?
发布日期:2020-12-08 作者:张静律师
判决书节选: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问题, 艾某(法定代表人)和灏成公司(投资目标公司)是否应对泛某公司(股东)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基于前述分析,《关于回购股东林某股权融资承诺函的补充承诺》对承诺人艾某、灏成公司产生法律约束力。灏成公司上诉虽称其在承诺函中加盖了公章但没有通过董事会决议,但鉴于公司是否形成董事会决议仅是公司内部管理问题,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故本院对其该项上诉理由不予采纳。现灏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艾某亦在补充承诺中签名,法院据此认定灏成公司、艾某与林某间的担保关系依法成立,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艾某和灏成公司在上述补充承诺中承诺“以上还款由我本人和灏成公司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法院判令艾某和灏成公司对泛某公司的涉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法律问题
- 公司要做担保融资!需要我们提供详细的个人资料说做北京调查!请 11个回答0
- 公司要做担保融资!需要我们提供详细的个人资料说做北京调查!请 12个回答0
- 公司为个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有效吗 0个回答0
- 父亲生前以公司名义向银行借款300万,父母亲均出具《融资担保书》提 1个回答0
- 某融资性担保公司与某自然人债权人签订的保证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3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