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交通事故案例 >> 查看资料

为醉酒的人提供车辆驾驶也能构成危险驾驶罪

发布日期:2020-12-16    作者:杜红涛律师
近日,贵州省遵义赤水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将没有驾车的犯罪嫌疑人王某追诉为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据了解,2019年5月24日晚,遵义赤水市公安机关将贾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王某及刘某涉嫌包庇罪一案移送赤水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贾某等人在赤水市某餐馆聚会,酒后,王某将自己从犯罪嫌疑人刘某处借来的轿车交给贾某驾驶,安排其去赤水市区接人到KTV欢聚。贾某途经赤水市中医院路口路段人行横道时,将行人张某撞倒,致张某死亡。贾某立即联系王某到事故现场商量,决定找车主刘某顶罪,刘某接到电话后赶到事故现场向办案人员承认自己是肇事司机。贾某在协助医护人员将张某送往医院后逃离案发现场。当日,贾某、王某投案自首,经血液检测,犯罪嫌疑人贾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96mg/100ml,即醉酒。
承办检察官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贾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且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案发现场。根据重罪吸收轻罪原则,犯罪嫌疑人贾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嫌疑人王某明知犯罪嫌疑人贾某醉酒,仍安排贾某驾车行驶,构成危险驾驶罪共同犯罪。同时,犯罪嫌疑人王某在犯罪嫌疑人贾某发生事故后找人为其顶罪,其行为构成包庇罪,应数罪并罚。犯罪嫌疑人刘某冒名顶替肇事司机,干扰侦查,构成包庇罪。
最终,经赤水市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贾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包庇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被告人刘某犯包庇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自己醉酒后驾车或明知他人醉酒仍安排他人驾车,以及为醉酒的人提供车辆驾驶,都是违法犯罪!


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宋昕律师
广东深圳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王骏凯律师
江苏无锡
高飞律师
陕西西安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4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