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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江县李某某家属与某劳务公司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发布日期:2020-12-23    作者:程智华律师

【案情简介】 李某某是某镇某区滑坡治理工程的推土车驾驶员。2020年4月下旬某日中午,李某某在施工地弃土场排队等待倒弃土过程中在驾驶室意外死亡。得知消息后,李某某家属一行人来到工地,在清理李某某遗物时看到其驾驶室的记录本,得知李某某生前进行的渣土清理工作属某劳务公司承包,随后家属联系了某劳务公司要求进行赔偿,但公司拒绝沟通。死者家属找到推土车车主唐某索要赔偿金5万元,唐某表示自己只能从人道主义出发补偿李某某家属2万元,因赔偿金额未达成一致,李某某家属试图到工地阻碍施工未果,向某县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镇调委会)申请对此纠纷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镇调委会获知情况后立即联系双方当事人,并在征得双方同意后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员通过向李某某家属调查询问得知,李某某是唐某长期雇用的推土车驾驶员,因某区滑坡治理工程接唐某指示到某区工地进行渣土清理工作,该渣土清理工作属某劳务公司承包。李某某家庭属建档立卡贫困户,李某某的死亡对亲人也造成巨大打击,也导致家庭没有了经济来源,家属联系了某劳务公司要求进行赔偿,但公司拒绝沟通,李某某家属到工地试图阻碍施工。了解此情况后,调解员立即通知劳务公司负责人杨某到镇调委会参与调解。杨某表示,李某某是由车主唐某临时自行雇用的驾驶员,非公司正式员工,公司不承担李某某死亡的任何费用。李某某家属听完杨某的话后情绪激动,调解员首先安抚了死者家属的情绪,并表示将尽全力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待家属情绪稍微稳定后,调解员针对本案的情况向双方当事人详细解讲了相关法律知识,调解员指出,此纠纷中,李某某是唐某临时雇佣的人员,虽然没有与劳务公司签订用工合同,但属于是实用工。杨某坚持李某某不属于公司聘请的员工,其工资是由车主唐某发放的,劳务公司不承担李某某死亡的任何费用,并要求聘请律师到场进行协助调解。劳务公司代理律师唐某向死者家属详细讲解了申请工伤认定的程序,针对李某某这种没有劳动合同的情况,首先要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劳动关系,仲裁院劳动关系确立后再向劳动监察部门申请工伤死亡认定,并向劳务公司详细讲解了劳动关系一旦被劳动仲裁部门确定后,劳务公司面临的赔偿义务和所面临的赔偿金额。也向双方详细解释了劳动关系仲裁需要的时间、劳动关系确立后工伤死亡认定需要的时间。
双方再次因工伤死亡认定时间陷入争执,针对死者家属急于解决纠纷得到赔偿,让死者早日入土为安的心理,调解员见状帮助双方分析利弊,动之以情、晓以道理,劝导双方和解协商、相互体谅,并表示可以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能够引导双方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协议的工作优势化解这个问题,双方当事人听完后同意各退一步,以人民调解的方式解决此纠纷。调解员首先指出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一种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而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与雇佣人约定,由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报酬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纠纷中,李某某是唐某临时雇佣的人员,唐某作为个人,不具备用人单位性质,不满足劳动关系成立条件,故唐某与李某某之间属于雇佣关系,由于李某某并未购买社保,社保部门无法作出工伤认定,李某某家属无法提出工伤赔偿要求,只能通过人身损害赔偿向劳务公司进行索赔。随后调解员向双方当事人宣传讲解了相关法律法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按照法律规定,劳务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调解员就赔偿金额问题解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此后,调解员解释了第十八条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规定,明确赔偿了项目。同时,调解员解读了第十九条至二十九条,确定了死亡赔偿金等费用的计算标准。调解员按照法定赔偿计算标准并结合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等情况,调解员协助双方计算得出蒋某家属可以获赔55万元。调解员又从企业社会责任角度向其说明:损害事实已经造成,况且死者家庭也是建档立卡贫困户,希望劳务公司从企业社会责任和形象出发,积极承担起相应的责任。杨某接受了调解员的建议,唐某也表示考虑到李某某家庭生活困难,愿意积极配合,尽快解决问题,赔付李某某家属2万元。调解员也向李某某家属劝说,阻碍施工只会对事情的妥善解决起阻碍作用,争取到的赔偿金57万元已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工伤赔偿标准等规定,经过调解员耐心疏导,细致解答疑惑,李某某家属同意依照调解员核算的57万元的赔偿金额与杨某进行和解。双方达成一致,纠纷圆满化解。
【调解结果】 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某劳务公司和唐某向李某某家属一次性支付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等费用共计人民币57万元。
【案例点评】 这是一起涉及雇工死亡的损害赔偿纠纷,本案的成功调解,不仅得益于人民调解制度发挥作用来缓和、调解的矛盾纠纷,使纠纷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化解矛盾、消除隔阂,防止矛盾激化,也体现了律师作为不依附于任一方当事人的独立性,可以独立地在人民调解过程中提供法律咨询与帮助,为人民调解制度在法律框架内的运行,发挥律师应有的作用,最大限度的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维护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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