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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赵某与某塑胶公司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案

发布日期:2020-12-23    作者:程智华律师

【案情简介】 赵某系某塑胶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周边村民。于2018年10月下旬,经人介绍到该公司工作,工作内容为日常协助库管整理货物。2019年2月初,赵某在工作时由于货物意外脱落造成其左手受伤,经医院治疗后赵某左手拇指截肢。赵某要求该公司承担工伤赔偿在内的各项费用共计17万元,公司不同意,双方一直僵持不下。
2020年4月,赵某向石家庄市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提出调解申请。
【调解过程】 调委会受理调解申请后,召集调委会调解员对该纠纷进行讨论并确定了调解该纠纷的调解员。调解员先联系到某公司核实,从赵某处了解到的纠纷情况,并联系赵某同期工友确认双方之间的纠纷事实。经过调查,调解员了解到由于当地员工工作流动性比较大,某公司一般在工人入职3个月后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在赵某受伤时并未与该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口头约定了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
调解员根据掌握的纠纷情况,告诉某公司人事部门负责人郑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五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规定,赵某与该公司已经形成了以完成该工程为合同期限的事实劳动关系。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赵某受伤应被认定为工伤。某公司应该按照工伤标准赔偿赵某。
郑某表示,虽然赵某可以认定为工伤,但公司和赵某并未向相关统筹社会保险的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也未向劳动能力鉴定部门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无法确定赔偿数额,并且赵某一开口就要求支付各种赔偿17万元,显然是借机讹诈公司。调解员询问郑某,既然某公司认同赵某是工伤,是否能根据工伤赔偿标准确定公司支付的赔偿数额。郑某表示只要能有权威部门的鉴定书且相对公平的赔偿数额,公司肯定做出赔偿。
明确某公司态度后,调解员与相关鉴定部门联系,向其咨询赵某的劳动能力鉴定情况。次日,该部门工作人员告知调解员,根据其提供的赵某受伤的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以及《工伤鉴定标准》中9级伤残第16种“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规定,赵某基本可以确定为9级伤残。
心中有数后,调解员联系郑某,将鉴定结果告知对方,同时表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赵某可能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个月工资共计3.6万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5.6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4万元,再加上治疗期间的护理费等,赵某可获得10.5万元赔偿。郑某听后表示公司对此认可,同时提出与赵某解除劳动关系。
调解员将自己的计算结果、计算依据以及某公司的赔偿意见告诉赵某。赵某表示同意解除劳动关系,但希望某公司能赔偿自己15万元。调解员问其理由时,赵某却未作说明。后调解员再次耐心、详细地向赵某讲解了相关规定,并告诉赵某10.5万元完全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计算出的,并且该公司已经同意支付赵某10.5万元。
赵某经过一番思考,表示自己是家里主要收入来源,现在受伤又没工作,希望公司适当多赔一些。调解员及时反馈给郑某,建议对方体谅赵某的难处。最后某公司同意出于人道主义可以适当多给赵某一些费用。而后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达成了和解协议。
【调解结果】 赵某与郑某达成的和解协议内容如下:
1.赵某与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2.某公司支付赵某各种费用合计11万元;
3.某公司于5月某日之前支付完毕。
【案例点评】 劳动争议纠纷中涉及工伤一类的纠纷,劳动者一方会担心因为身体伤残导致劳动能力下降,影响以后的劳动收入,出于为以后家庭生活打算,一般会提出过高的赔偿请求寻求保障。此时就需要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仔细向其解释相关法律法规,耐心劝导。同时也要向用人单位多加解释,向其说明劳动人员的担忧和苦衷。
本案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就赵某的伤势计算出赵某能够获得的赔偿为10.5万元,但赵某先要求该公司赔偿17万元,后又改为15万元,先后2个赔偿数额较之标准数额都有些过高。后来,经过调解员仔细向赵某解释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司法程序所带来的负担,对其进行耐心劝导,同时向公司方如实反映情况,最终双方达成赔偿11万元的协议,使得纠纷成功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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