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不属于医疗事故后的医疗纠纷诉讼维权
认定不属于医疗事故后的医疗纠纷诉讼维权
【基本案情】
2016年10月30日10:58,患者因“饮酒后头痛、呕吐半天”至某医院就诊,诉有胸闷不适感觉,查体见急性面容、口唇微绀,12:13心电图检查异常,12:28心病科会诊后拟“急性心肌梗死(高侧壁、前间壁),心源性休克”收住院,14:30许在局麻下行冠脉介入手术,结果示“左主干开口处完全闭塞,见巨大血栓影”,术中患者出现室颤、心跳骤停,予以电除颤、气管插管、心肺复苏、肾上腺素间隔静推等抢救治疗无效,16:20患者抢救无效死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2017年4月19日,S医学会受医患双方共同委托,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鉴定组分析认为:
1、患者10:58就诊主诉胸闷不适,查体有口唇微绀等症状,医方未能第一时间考虑存在心脏有关疾病可能,未及时行心电图检查,至12:13行心电图检查,医方存在一定不足。医方心电图检查存在一定延迟与患者死亡无因果关系。
2、患者急性心肌梗死合并心源性休克是急诊介入诊疗的绝对适应症,不存在手术禁忌症,诊疗符合规范。患者介入手术中出现心跳骤停,医方给予肾上腺素、去甲肾上腺素升压等抢救符合抢救原则。根据手术记录,患者左主干开口处完全闭塞,见巨大血栓影,专家组认为该类病变所致心肌损害面积广泛,并发症严重,死亡率极高,即使早期行冠脉介入手术也不能完全避免患者死亡。考虑患者死亡系自身疾病致心肌损伤面积过大致泵功能衰竭而死亡。
3、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医疗损害鉴定】
2018年1月5日,J医学会受一审法院委托组织医疗损害鉴定。鉴定专家组分析认为:
1、患者系中年男性,10:58就诊时主诉已有胸闷表现,伴口唇微绀等体征;但医方未能第一时间考虑心脏疾病可能,未能及时行心电图检查,直到12:13才行心电图检查,存在过错。
2、患者行急性冠脉造影过程中发现“左主干开口完全闭塞,见巨大血栓影”,医方未能第一时间行PCI治疗,而是准备右冠脉造影,未能及时打开罪犯血管通路,存在一定过错。
3、医方在患者就诊时主诉已有胸闷表现,查体有口唇微绀等症状,未能第一时间考虑患者存在心脏有关疾病可能,未能及时行心电图检查,耽误了患者及时救治的时间,与患者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加之医方在行急诊冠脉造影过程中,发现“左主干开口完全闭塞,见巨大血栓影”,医方未能第一时间行PCI治疗,未能及时打开罪犯血管通路,使患者失去救治的机会,亦于患者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4、医方诊疗过错行为与患者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因素。
【法院审理】
患方不服S医学会的“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意见,遂寻求律师帮助。经分析解释,患方委托律师于2017年5月23日向辖区法院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案由申请诉讼立案,同时提交医疗损害鉴定申请。
法院在鉴定后的庭审调查发现:医方的“冠心病诊疗技术”诊疗技术项目在2017年1月才通过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审批备案,2016年10月手术时尚未获审批备案;手术者系中医系列执业医师、且未通过卫生行政部门的“冠心病介入”专业医师考核,不具备手术资质。医方存在超范围开展诊疗手术的违法行为。法院调查核实损失合计102万元余。
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医院一次性赔偿60万元。
【办案感悟】
医疗行业专业性强,又直接影响到患者的生命与健康。一旦出现医疗纠纷,特别是可能因诊疗过错引起患者死亡或身体脏器严重创伤时,患方的维权难度可想而知。
分析讨论本案的患方维权事件经历,可以看到:
1、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的民事保护功效明显强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本案中,在患者首诊时即有心脏疾病症状和体征的情况下,医方未能第一时间考虑诊断心脏疾病可能、没有及时行心电图检查的诊疗过错。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认定该过错与患者死亡无因果关系。医疗损害鉴定则认为医方诊疗过错延误了患者及时救治时间,与患者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本案的手术记录确认患者左主干开口处完全闭塞,见巨大血栓影,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认为该类病变所致心肌损害面积广泛,并发症严重,死亡率极高,即使早期行冠脉介入手术也不能完全避免患者死亡;考虑患者死亡系自身疾病致心肌损伤面积过大致泵功能衰竭而死亡。而医疗损害鉴定则认定,医方在行急诊冠脉造影过程中发现“左主干开口完全闭塞,见巨大血栓影”,没有第一时间行PCI治疗,未能及时打开罪犯血管通路,使患者失去救治的机会,与患者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医疗损害鉴定从诊疗过错及其因果关系,多维度研究分析诊疗活动、准确认定诊疗过错,更好得维护了患方的合法权益;对患方的民事保护力度更大。
2、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没有查实医方在诉争手术的医疗机构与手术者资质问题,实为遗憾。
医疗行业是特殊行业,国家对诊疗活动有严格的准入限制,特别是手术操作的管理;其目的就是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冠心病介入诊疗技术为四级手术,医疗机构开展该手术须向辖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备案;手术者则须通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培训机构的系统培训并通过培训考核才能获得“冠心病介入”医师资质。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就“冠心病诊疗技术”对医疗机构和手术医师作出双重准入资质要求,就是为了保障“冠心病诊疗技术”的顺利开展,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本案中,医方在医疗机构和手术者均无相应的手术资质的情况下,擅自违法超范围开展诉争手术,严重违反了相关医疗行业管理规范。此类严重行政违法情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居然出现遗漏。
3、患方聘请专业医疗律师参与医疗纠纷诉讼的重要性。
国务院《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可见医疗纠纷是民事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法申请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坚定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准许。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第十一条进一步明确“下列专门性问题可以作为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的事项:(一)实施诊疗行为有无过错;(二)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因此,医疗损害鉴定是法院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审理有非常重要的证据价值和关键作用。
2 020年5月1日修改后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至四十二条对包括医疗损害鉴定在内的司法鉴定在鉴定启动、鉴定人选任、鉴定材料的提交、鉴定书的内容、鉴定意见的异议、鉴定人出庭、重新鉴定、鉴定意见撤销等诸多方面做出的比较全面和完整的规范。该司法解释从程序上对包括医疗损害鉴定在内的司法鉴定予以规范,有效保障了患方的程序权利。
司法诉讼是专业性法律行为,而诊疗活动又是专业性活动。在医疗纠纷中,医疗专业律师兼备法律和医学专业知识,是患方在医疗纠纷维权中的得力帮手,让患方得到相对坚强和充分的法学和医学专业技术知识支持。
本案中,患方独立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失利后及时求助医疗专业律师;在医疗专业律师的指导帮助下,及时通过民事诉讼申请医疗损害鉴定,通过法院审理查明了患者在诉争诊疗活动中死亡的真实原因,比较全面的明确了医方的诊疗过错,其合法权益获得了比较全面的法律保护。 (学术交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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