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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日起,为朋友做担保时这两个字一定不能出现!否则..

发布日期:2021-01-13    作者:郭永康律师

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民法典》对保证方式的规定有比较大的变更。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果担保合同或担保条款中没有“连带”这两个字,一般就认定为承担的是“一般保证”。我们来看一个案例!案件经过林某因经商需资金周转,请来朋友杜某担保在李某处借款100万元,杜某出于兄弟情谊在借条上签署了“保证人杜某”五个字。后林某因意外身亡,李某将杜某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及利息。杜某辩称当时只是出于兄弟情义担保,以为只是简单的签个字,并不知道担保的法律后果,杜某没有获得任何利益,不应当承担清偿责任。法院判决法院判决由杜某向李某偿还借款100万元及利息20多万元。本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因林某无遗产可供执行,法院查封并拍卖了杜某价值120多万元的房产。杜某行使追索权无果,导致杜某经济困难。法官说法如果杜某出于兄弟情义的担保行为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后,那么杜某在欠条上签署的“保证人杜某”五个字,会被法院认定为一般保证行为,债务到期后,债权人应当先向林某主张偿还欠款,或者在保证期间内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确定林某应当偿还债务,法院才能强制执行杜某的财产。即使林某死亡,也应先就林某的遗产进行处分,遗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才能要求杜某就债权剩余部分承担保证责任案例评析 
   杜某出于“兄弟情义”,未能综合自身经济能力、理解担保的法律含义及后果,为他人提供担保,如果是在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后发生的担保行为,杜某可能不需要承担责任。 
   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施行前后对比民法典施行前,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的方式分为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施行后,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保证的方式分为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发生在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之后的保证行为,如果保证人只在债权凭证上注明“担保人”,就视为一般保证行为,而不是连带责任保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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