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婚姻家庭案例 >> 查看资料

魏都法院:​跨国婚姻离婚冷静期够长,判离!

发布日期:2021-01-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终于恢复自由之身了!”近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首次运用民法典顺利审结了一起涉外婚姻离婚纠纷案件。1月18日,收到离婚判决书的方女士在电话中对半截河法庭庭长司忠信再三表示感谢。

  案情回顾

  原告方女士,许昌人。2010年初,方女士因工作关系在广州与一韩国人李先生相识,并于当年9月在河南省民政厅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结婚一年后,李先生离开中国回到韩国生活。后方女士赴韩国与李先生共同生活。双方因文化差异,生活方式不同及经济问题经常产生矛盾,方女士在韩国很短时间即回到中国。此后双方长期分居。方女士分别于2015年、2019年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均因无法向被告送达开庭传票撤回起诉。2020年10月26日,方女士再次诉至魏都区法院。

  判决结果

  承办法官司忠信仔细研究案情,确认双方感情已破裂。但该案件涉及境外,案件送达是一个难题。依据有关规定,涉外送达诉讼文书需委托最高院、司法部、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十分复杂。为提高效率,司忠信查阅最高院相关规定后得知,受送达人所在国允许邮寄送达的,人民法院可以邮寄送达。2020年9月,魏都区法院积极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畅通法官与法律工作者们的良性互动渠道。为确保该案每一个环节精确无误,司忠信秉着严谨认真的工作态度,通过魏都区法院法律共同体微信群,取得一名有涉外法律经验律师的帮助,通过查询韩国民诉法相关法律条文原文及翻译件,再次验证得知韩国法律允许邮寄送达。该案诉讼文书遂以邮寄方式送达,并在两个月后收到妥投回执。开庭当天李先生缺席审理。

  魏都区法院根据方女士所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多次起诉要求解除双方婚姻关系,且双方分居存续期间为民法典生效前后,认为该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四)项,最终根据相关法律条文判决准予原告方女士与被告李先生离婚。于是出现开头一幕。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分居两年以上,被告又一直无法联系,双方婚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勉强维系婚姻关系对双方均无益处,且无子女、婚后共同财产,法院早日判决准予离婚,减少双方当事人的讼累和精神痛苦,也是给予公民更大的婚姻自由。”司忠信如是说。

  普法小词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56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