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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起诉离婚,女方恶意转移财产,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发布日期:2021-01-21    作者:涂宗华律师

审理法院: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涂宗华,江西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熊某与胡某甲为夫妻关系,胡某甲与胡某乙为姐妹关系。坐落于南昌市某区的一套房子登记在胡某甲名下,该房产为熊某与胡某甲的婚后夫妻共同财产。2020年8月的某日,熊某向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起诉与胡某甲离婚,并递交了离婚起诉状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在熊某起诉之后9月的某日,胡某甲将登记在胡某甲名下的婚后夫妻共同房产,以1000每平米的远低于市场价格出卖给了其妹妹胡某乙。熊某认为胡某甲与胡某乙为姐妹关系,对熊某与胡某甲的离婚诉讼是知晓的,胡某甲、胡某乙在熊某起诉离婚以后以低价买卖房屋的行为属于恶意串通,严重损害原告熊某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应认定为无效并恢复该房产登记原始状态,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
判决时间:2020年12月14日
审判结果:代理原告熊某胜诉
本院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为:1、胡某甲出售案涉房屋是否构成无权处分;2、胡某乙是否为善意第三人,其与胡某甲所签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无效。关于胡某甲出售案涉房屋是否构成无权处分。熊某与胡某甲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胡某甲与南昌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即购买本案涉案房屋并登记于其名下,胡某甲在庭审中表示熊某未提供其出钱买房的证据,但不影响该案涉房屋属于熊某与胡某甲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根据熊某提供的向法院起诉与胡某甲离婚的相关材料及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可以看出,熊某对于2020年9月胡某甲与胡某乙签订的《南昌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并不知情,现对该行为亦作出追认相反的表示,故胡某甲擅自出售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应认定为无权处分。判决胡某甲、胡某乙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将房屋产权登记更名回胡某甲名下。
案件点评:这是一起因离婚纠纷引发的夫妻共同财产转移案件,经过南昌市青山湖区法院的审理判决,法院认为被告胡某甲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另被告胡某乙也不属于善意取得,故判决确认合同无效,两被告限期将房屋产权登记变更回原产权人名下。经过与当事人的携手努力,几个月悬着的心终于落下,同时也感谢法院的公正判决!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离婚时转移隐匿共同财产的,离婚时熊某可以主张另一方不分或者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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