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劳动者被免予刑事处罚, 用人单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吗?

发布日期:2021-01-22    作者:邓普云律师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如果劳动者属于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用人单位能否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呢?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二十九条规定: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于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 
   该规定中的“刑法”特指1979年7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刑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为“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分,但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 
   1997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刑法进行了修订,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为“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虽然1979年刑法的第三十二条与1997年刑法第三十七条在表述上略有不同,但规定内容实质上的一致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二十九条中虽然仍旧用的是“处分”,但实质内容应当随着《刑法》的修改而变动,其“免予刑事处分”与《刑法》中的“免予刑事处罚”意义一致。 
   由此可见,即使劳动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其仍然是被追究了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能够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能够被用人单位追究的合理期限是多久?不论何时用人单位都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之一,用人单位有权据此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或赔偿金。 
   但实际上,任何权利的行使都必须具有合理性,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也不例外。《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是授权性规范,而非强制性规范,用人单位在解除事由成立时,可以行使解除权使双方的劳动关系确定地消灭,也可以不行使解除权使双方的劳动关系存续。解除权乃形成权,依法理应受权利行使期限限制。虽《劳动合同法》无此除斥期间规定,公平起见,仍得以合理期限限制之。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应该及时处理,不应该记录在案,秋后算账,让劳动者处于不安状态,让劳动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 
   那么,这个合理期限是多久呢?法律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劳动监察处理违法行为,应该在两年内处理,逾期不能再处理,对此是否可以借鉴一下?


【相关案例】
王某君与上海潮域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5386号)
【案情摘要】 
   原告王某君诉称,原告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从2012年9月20日至2015年9月19日止。但被告于2015年5月15日出具劳动关系解除通知,以原告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了原告劳动关系。原告认为,被告解除原告劳动合同的理由无事实依据,且在工伤医疗期内解除原告,因此属违法解除。因原告对仲裁裁决不服,故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被告潮域广告公司辩称,被告是合法解除劳动关系。原告在职期间多次违反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原告2014、2015年的工作业绩严重不达标;2012年11月30日原告因为酒驾被刑事处罚。基于上述事由,被告认为原告已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故解除了原告的劳动合同,并不属违法解除。 
   法院查明,2013年6月14日,原告因醉酒驾车被法院一审判处犯有危险驾驶罪及拘役等刑罚。2013年7月25日,被告向该案二审法院出具“同意缓刑帮教的证明”,表示原告一贯表现良好,适用监禁刑将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并愿意协助对其进行帮教等。后原告被二审判处犯有危险驾驶罪及拘役等刑罚,并宣告适用缓刑,实行社区矫正。2013年12月8日,原告矫正期满,被依法解除社区矫正。
【裁判要旨】 
   关于原告酒后驾车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事由。虽然被告员工手册及我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本案原告因醉酒驾驶被判犯有危险驾驶罪及相应刑罚系发生在2013年6月,当时被告已知晓原告该刑事处罚,并为原告适用缓刑出具了帮教证明,且此后原告也一直在被告处工作,被告也并未据此对原告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据此可以认为,被告对原告在职期间所受到的上述刑事处罚已采取了宽容及包容态度,并不欲追究。现被告在事隔近两年后又以此为由解除原告劳动合同,于理不合,亦悖乎其当初为原告出具帮教证明的本意,本院亦难以采纳。
【判决结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潮域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某君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5,000元。
(文章摘自网络,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牟金海律师
山东东营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8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