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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机动车车辆贬值损失索赔问题探析(一)

发布日期:2021-01-28    作者:张梅律师

机动车车辆贬值损失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以后,经维修后恢复外观和使用性能并可继续使用,但其安全性舒适性、操控性等性能无法恢复到事故前,而使车辆价值有所降低,事故后车辆与正常使用情况下无事故车辆的市场价值产生的差异。随着汽车保有量的持续增加,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量“水涨船高”,车主的维权意识提高,诉讼中当事人主张事故车辆贬值损失的案件越来越多。因目前法律上对车辆贬值损失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产生了较大的争议,有的认定为直接损失,有的认定为间接损失,有支持的,有不支持的,有判保险人赔的,有的判侵权人赔的,判法不一的现象时有发生。本文就司法实践中处理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索赔问题进行探讨。
  一、车辆贬值损失是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
  车辆贬值损失属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对于应由被保险人赔偿,还是应由侵权人赔偿具有重要意义。实践中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直接损失,如果车辆已投保由保险人赔偿实践中并无争议。但是如果属间接损失,保险公司通常以车辆贬值损失属间接损失为由拒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条款》第十条第三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保监会《关于机动车辆第三者财产贬值损失问题的批复》(保监函【2002】8号)中明确“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财产(包括机动车辆)直接损毁致使该财产贬值,不是第三者财产的直接损失,而是间接损失,因此该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基于上述已有的行业规定和司法实践,笔者认为车辆贬值损失通常情况下应认定为间接损失为宜,但特殊情况下也可认定为直接损失。例如:因交通事故造成装载在货车上的尚未销售或者尚未交付的商品车辆损坏,商品车为新车,被撞后无法与新车的价格销售给消费者,必然产生贬值损失,该贬值损失应认定为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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