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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GW公司运营的“火石计划”虚拟数字货币IGC投资项目不受法律保护

发布日期:2021-01-28    作者:李大贺律师
IGW公司运营的“火石计划”虚拟数字货币IGC投资项目,我认为实际是不合法物,是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的工具,首轮筹资者通过ICO将手中的这些所谓的数字货币抛给投资者,同时将投资者手中的法定货币据为己有,迅速实现资金积聚,嗣后立场;接着,第二轮、第三轮等等筹资者如法炮制,通过准ICO的方式抛给投资者一堆所谓数字货币的同时将投资者手中的法定货币据为己有,再利用投资者的逐利心理进行反复的涨跌势操作,在盈利或亏损的假象背后不断稀释直至吸干洗净投资者手里的钱,终端投资者因此而沦为最终的接盘侠——受害者。
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中提到:“……五、社会公众应当高度警惕代币发行融资与交易的风险隐患。代币发行融资与交易存在多重风险,包括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投资者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希望广大投资者谨防上当受骗。对各类使用‘币’的名称开展的非法金融活动,社会公众应当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及时举报相关违法违规线索……”这表明代币发行融资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不具有合法性,投资者需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019年9月下旬,姚某、王某通过案外人李某某认识。王某向姚某介绍其参与的IGW公司运营的“火石计划”虚拟数字货币IGC投资项目,称该项目收益较高且可随时收回成本,推荐姚某参与投资。姚某遂于2019年9月30日通过微信转账1万元给王某,另通过李某某微信账户转账1万元给王某,2019年11月6日通过微信转账2万元给王某。王某通过微信指导姚某下载相关App、注册账号,并将代为购买的数字货币存入了姚某的账号。因姚某对相关买卖操作不熟悉,便将数字货币转给王某,委托王某代为出售。王某将数字货币通过国际货币交易所出售后将相应的现金收益通过微信转给姚某。后该项目因经营不善,停止了运营。姚某的投资共取得收益12422元。姚某认为其参与投资是由于王某向其承诺高收益且能随时撤资,其投资款项也均转给了王某,现投资款5万元无法收回,王某应承担返还责任,提起诉讼,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赣0403民初2471号民事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其不服,提出上诉,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赣04民终18号民事判决以自担风险为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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