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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盗用自己的身份证信息办理信用卡逾期不还怎么办

发布日期:2021-02-01    作者:程智华律师
一、案例简介
   周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办理按揭贷款时,被告知因存在信用卡大额欠款逾期不良信用记录被拒绝贷款。导致被迫退房和1万元定金被没收。经查,周某的身份证信息被他人盗用并在农业银行办理了信用卡。信用卡被盗刷7万多元,导致周某多次被银行催收及个人征信信用为负面。后周某诉至法院,要求要求农业银行将信用卡清零并消除在银行的不良信用记录;要求农业银行赔偿损失及精神损失费9万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二、法律分析
(一)信用卡诈骗罪的刑事追诉标准
   信用卡诈骗罪(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有下列情形公安机关应予立案追诉:(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由于盗用周某犯罪嫌疑人未找到,此案周某仅仅起诉了银行,追究其民事责任。
(二)周某能否要求银行赔偿其经济损失
   诉讼过程当中,周某申请法院对农业银行信用卡申请表的签名进行鉴定。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该签名并非周某所签,法官认为农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在未核实周某的身份证原件及提交材料的真伪等无法确认申请人身份的前提下发放信用卡,未尽相应的审查义务存在过错,申领信用卡并非周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证据证明周某实际持有和使用。最终法官判决农业银行应当承担周某因银行不良信用无法办理贷款造成的实际损失并参考了房屋市场增值情况酌定银行赔偿周某5万元。

(三)周某能否因名誉侵权要求精神损失费
   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具体来讲,第一,名誉权的损害后果主要有,对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受害人精神痛苦。受害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针对自己的侵害其名誉权的内容已经为第三人所知,法官根据一般经验法则推定必然产生损害后果。第二,侵权行为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第三,因果关系即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牵引后果的关联性,损害结果的出现是由违法行为所引起的。第四,主观有过错是指行为人对于他人名誉仅受侵害的事实主观上存在过错。
   法官认为农业银行的催收行为不构成对于周某的侮辱和诽谤,没有侵犯周某的名誉权,因此对于周某精神损失费不予支持。
三、法律建议
   周某通过诉讼消除了自己银行信用的不良记录,挽回了自己的部分经济损失,但是个人身份信息泄漏、买卖、盗用的行为,给我们每个人财产和征信信用方面带来了诸多法律风险。作为个人应当妥善保管自己身份证及复印件信息,每年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官网查询自己个人信用报告,及早防范此类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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