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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案例看恶性肿瘤漏诊误诊医疗纠纷

发布日期:2021-02-04    作者:刘东冬律师

   2018年3月7日,某甲因“反复少量鲜血便、肛门肿块脱出3年”就诊于A医院,接诊医师未予检查直接诊断为“外痔”并予外用“痔疮外洗药、太宁栓、消痔膏”治疗。2018年8月2日,某甲因前述症状未缓解遂就诊于B医院,直肠指诊:直肠距肛门5cm左侧壁可触及一肿物,表面不光滑,指套染血。CT:1.直肠癌,侵犯浆膜外?2.骶前区、直肠周围间隙及直肠旁间隙多发淋巴结。肠镜:直肠癌,结肠息肉。B医院医师追问病史,发现2017年10月,某甲在C医院体检示乙肝病毒携带者,CEA5.2ng/ml,没有特别健康提示。2018年8月5日,B医院在全麻下为某甲行腹腔镜辅助直肠癌低位前切除术,病理可见肿瘤侵犯肠壁超过半圈。此后,某甲多次返院化疗。
诉辩主张与法院判决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1、A医院是否漏诊直肠癌?2、如果A医院确实漏诊直肠癌给某甲造成了什么损害结果? 
   对于第1个问题,确实没有直接的证据能够证明A医院诊疗时,某甲已经患有直肠癌,但是直肠癌的发生发展是有一个过程的,鉴定人根据病史、体检结果及肿瘤发展程度合理推测A医院存在漏诊直肠癌医疗过错。 
   对于第2个问题,某甲认为如果A医院诊断出了直肠癌,由于癌症处于更早的阶段,及时手术,那么手术损伤范围要小,化疗次数少且药量小,更关键的是自己的预期寿命会更长。A医院抗辩,直肠癌是某甲自身疾病,A医院诊疗措施没有促进癌症进展,即便当初诊断出直肠癌,手术化疗方案不会变化,癌症医疗费用是治疗自身疾病的必须花费不属于医疗过错(假如存在)导致的损失,且由于B医院的诊疗,A医院的漏诊过错(假如存在)没有造成损害结果,预期寿命降低不是法律上的损害结果,不应获得赔偿。 
   本案,法院最终根据鉴定意见的责任比例判决A医院承担某甲在B医院医疗费用50%。
律师说法 
   本律师认为,本案法院的判决是存在问题的,但这是法律的缺陷,这是当下司法实践下对患者权益的较好保护了,法官无奈却也尽力了。 
   确如某甲主张,漏诊导致了其预期寿命的降低,且因此承担了巨大的心理压力。那么,是否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的支持预期寿命降低损失获赔?难道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依据就应当拒绝赔偿预期寿命降低的损失吗?如果赔偿,如何来量化预期寿命降低这种损失? 
   本律师认为,从朴素正义来讲,漏诊癌症肯定导致了患者预期寿命的下降,该损失应当予以赔偿,如果不支持赔偿预期寿命下降的损失,那么医方实际上就漏诊癌症这么严重损害结果的医疗过错几乎无责,这明显不公平。但是如何计算与赔偿确实是当下司法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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