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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辩护贩卖淫秽物品罪一成功案例

发布日期:2021-02-19    作者:江珍来律师

2017年辩护贩卖淫秽物品罪一成功案例

   笔者2017年在陕西渭南经办过这样的一个案件。A某(男)通过在网上购买百度云盘账号和密码(账号里面存在大量淫秽视频)后给其女朋友B某贩卖。B某主要通过微信将存有大量淫秽视频的百度账号和密码卖给买家。一次,B某将里面存有一千多部淫秽视频的百度云账号和密码以88.88元的价格通过微信卖给C某,之后C某报案,公安机关将A和B抓获。后经鉴定,该账号里面存在淫秽视频1598部。检察院以两人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应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起诉到法院。A某家属委托本人为其辩护,如果光看数量的话,超过500部就可以判十年以上。但是,笔者认为,2004年司法解释的本意是通过网络运载500部淫秽视频,应该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但是本案通过网络运载的是账号和密码,本身账号和密码是一串数字,而且1598部淫秽视频并没有因为互联网而改变位置,这些淫秽视频均是静止不动的,账号和密码仅相当于“仓库”的钥匙,应该不属于淫秽物品,即使账号里面储存淫秽视频而被认定为淫秽电子信息,那么一个账号也仅仅是一个电子信息,达不到20个的量刑起点标准。至少目前法律、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规定利用互联网等媒介贩卖含有淫秽物品的账号和密码属于利用互联网等进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的行为。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并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当作出对被告有利的解释,不宜认定被告人贩卖淫秽物品牟利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即便合议庭认定被告贩卖含有淫秽视频的百度云盘账户和密码属于淫秽电子信息,但考虑到淫秽电子信息更易复制,淫秽电子信息的犯罪涉及数量一般都很大,如果按照传统的数量和情节标准把握,将电子信息里面的淫秽视频数量1598个作为犯罪情节来认定情节特别严重,必然会出现打击过重、罪责刑不相适应的情况。实践中随便传播一个云盘,里面可能都有几千部甚至上万部淫秽视频,获利几十块钱,如果这样就判十年以上,显然不公平。以一个账户和密码为单位进行售卖,而且,云盘账号和密码在无线网的情况下也可以观看,所以该百度云盘应当参照一张淫秽光碟来认定,其中里面的数量可以作为量刑情节参考。本案贩卖淫秽视频的对象是固定单一的,没有通过网络大肆传播,被告人也从未主动售卖淫秽视频,购买者都是主动加的微信,主动提出购买淫秽视频的,而且购买者购买淫秽视频观看后自行删除或无法再次打开视频,没有造成淫秽视频扩大传播,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所以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对社会危害性较小,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对于淫秽视频数量鉴定,笔者申请了重新鉴定,虽然第二次鉴定结论数量没有更改,但是开庭时笔者提出确实存在重复的情况,并且要求当庭播放了部分视频,结果合议庭认为确有重复的视频,最后判决书在量刑时也明确认定重复视频可以作为减轻量刑的一个情节。
   本案中,本辩护律师通过法理情的辩护并向法院提供了最新的依据,案件经过两次开庭,经过多次与经办法官沟通,最后法院认定本案不属于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对A某判处二年,B某判处二年六个月,两被告均没上诉,达到了理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家属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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