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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过工伤认定却工伤索赔成功的案例

发布日期:2021-02-22    作者:陈剑峰律师

未经过工伤认定却工伤索赔成功的案例
原创作者: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

目 录

1、呼市工地水暖工 登梯摔伤致残疾
2、雇主拟赔几千元 欺负伤者不懂法
3、女儿网上寻律师 千里进京找陈律
4、劳动仲裁不受理 一审更换法官审
5、多名证人来作证 劳动关系终判败
6、未把工伤认定走 直接起诉工伤赔
7、一审裁驳因程序 二审发回继续审
8、重审开庭等两年 终判胜诉喜开颜


1、呼市工地水暖工 登梯摔伤致残疾

郝大福,男,汉族,1968年生人,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四子王旗人。郝大福系王小国雇佣的水暖工,于2013年3月9日开始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新建门诊综合楼3楼工地担任水暖工工作。
2014年4月28日下午14点左右,郝大福在工作中给水暖管做支架测量间距时,梯子滑倒,致郝大福摔伤。受伤后被送往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右髌骨粉碎性骨折,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术,住院19天。畸形愈合。
2013年12月23日,郝大福委托内蒙古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其所受损伤进行伤残等级评定,该中心于2013年12月30日作出内医大司法鉴定中心【2013】临鉴字第46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郝大福右下肢损伤评定为八级伤残。

2、雇主拟赔几千元 欺负伤者不懂法

除了支付给郝大福受伤的医疗费等4万元之外,雇主王小国未再支付任何费用。郝大福本想和雇主协商解决,可是,雇主仅同意再赔几千元拟了事儿。
郝大福的夫人当时工作收入低,还有个女儿刚读高中,一家人的生活该咋办呢?
郝大福耐着性子多次找雇主协商,雇主一拖再拖,给你几千元接受吧,要不咱就走法律程序解决。就这样,雇主几乎是逼着郝大福走上了法律维权之路。

3、女儿网上寻律师 千里进京找陈律

郝大福夫妇俩都不会上网,也不知道如何找律师,从来就没打过官司。这该咋办呀?刚读高中的女儿会电脑上网,于是就让女儿学习之余上网查找律师。因为可能构成工伤,公司有一定的影响力和势力,又怕本地请的律师被公司收买等原因,故不宜在本地找律师。于是把目光放到了首都北京。一家人在网上经过了筛选,最后把目光投向了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的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就这样,郝大福便踏上了北京请律师之路。

2014年3月14日上午10:50至下午13:30左右,在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律师楼陈剑峰律师和搭档左爵云律师一起约见了郝大福夫妇俩。郝大福工伤差一个月就满了一年的工伤认定时效,须抓紧。陈律初步帮算赔偿额在20万左右。签署了委托代理协议。

4、劳动仲裁不受理 一审更换法官审

2014年3月17日,陈律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该委作出呼赛劳人仲不字【2014】第1号通知书,以申请人无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及申请人的仲裁申请材料不齐备为理由,作出了不予受理决定。
2014年5月22日向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郝大福与内蒙古某建筑有限公司呼市分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差额。
2014年5月30日上午9点崔庭长负责本案的审理和开庭。后崔庭长退出本案审理,改由晨法官审理。
2014年8月20日上午9点和10月20日上午十点半,两次开庭均系晨法官主持审理,晨法官审案子很仔细,对证人发问的细节问的很清楚。因本案可能比较复杂等原因,晨法官就把此案主动移交给速裁庭审理。自己退出本案审理。
2014年12月12日陈律和左律一起开庭,李审判长和韩代理审判员就本案属于雇佣关系还是劳动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发生争论,故我方申请审判长和代理审判员回避。2014年12月15日,新城区人民法院以我方未提出法定回避理由,决定驳回回避申请。

5、多名证人来作证 劳动关系终判败

为了证明在工地受伤及月工资6600元的事实,一审开庭时,我方通知了证人小孙、小孟和小王出庭。这三位证人对最终判定月薪6600元起了重要的作用。
2015年3月27日下午3点陈律和左律共同出庭。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判驳。
2015年5月8日,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一审作出(2014)新民二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王小国与郝大福之间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郝大福工资由王小国支付。但未提交直接证据证明王小国与内蒙古某建筑有限公司呼市分公司之间存在建筑施工承包合同关系。故判决驳回郝大福的诉讼请求。
郝大福不服提起上诉。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2015)呼民五终字第002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6、未把工伤认定走 直接起诉工伤赔

确认劳动关系的官司一败再败。这个时候,是选择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提起诉讼呢?还是直接索赔工伤赔偿提起诉讼?若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起诉,那么,前面的所有官司都白打了,客户郝大福的赔偿数额会因为农村户籍、过错程度比例、人身损害的伤残等级评定及赔偿过医疗纠纷案损害赔偿等综合因素导致赔偿数额大打折扣。
虽然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可以直接提起诉讼,索赔参照工伤赔偿。但此类案件国内十分罕见,成功案例不多见。
就在举棋不定、进退维谷之际,我们工伤律师团队主力搭档左爵云律师查到了非常有利于直接起诉参照工伤赔偿的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规定: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第2款“建筑施工企业违法转包、分包中的相关法律规定应如何认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所招用的人员请求确认与承包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但该人员在工作中发生伤亡,受害人请求承包单位参照工伤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就是依据上述三个对受害伤者的有利规定,我们决定直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参照工伤进行赔偿。
前面确认劳动关系官司是在被告呼市分公司住所地新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的,这次我们换为向工伤事故发生地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面的诉讼被告是公司呼市分公司,这次拟换为直接起诉总公司。总公司名称由呼和浩特市某建筑有限公司变更为呼和浩特市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7、一审裁驳因程序 二审发回继续审
2017年4月12日下午3点,左爵云律师和陈剑峰律师共同出庭。
2017年7月3日,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内0105民初8342号民事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工伤为由请求支付工伤赔偿金,应以工伤认定为前提。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规定,认定工伤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职责和权限,人民法院无权对劳动者是否构成工伤作出认定。本案中,原告受伤事实属实,但其在未申请工伤认定的情形下即以工伤赔偿争议为由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工伤保险赔偿,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告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经工伤认定等程序后再行提起诉讼。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郝大福的起诉。
原告郝大福不服一审裁定,向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2017年11月1日,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内01民终4199号民事裁定:
本院认为: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的规定,本案中王小国招用郝大福到内蒙古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承包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新建门诊综合楼工地工作,担任水暖工工作,郝大福在工作中发生伤害,受害人郝大福请求承包单位内蒙古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参照工伤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故一审裁定驳回郝大福的起诉适用法律错误。裁定如下:一、撤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6)内0105民初8342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审理。

8、重审开庭等两年 终判胜诉喜开颜

因左爵云律师发生开庭冲突等原因未出庭。2018年11月16日上午9点,陈剑峰律师这次发回一人独立出庭应对。
因此类案件比较新颖,成功案例不多。不仅经过了赛罕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审判长为慎重起见,特向上级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请示。所以,耗时比较长,在开庭后将近两年的时间才下达一审判决。
在等待一审判决期间。陈剑峰律师通过客户郝大福向审判长康法官递交了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同类案件的两个成功案例参考。这两个成功案例审判长可能做了参考适用。
其中一个成功案例为:王建立与浙江万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绍民终字第2378号民事判决: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所招用的人员请求确认与承包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不予支持,但该人员在工作中发生伤亡,受害人请求承包单位参照工伤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但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案外人胡某,胡某又招用了被上诉人做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故无需进行工伤认定及劳动仲裁程序。现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工地上工作时受伤并请求上诉人赔偿,人民法院应参照工伤的有关规定予以支持。
2020年9月10日,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内0105民初4384号一审民事判决:本院认为,内蒙古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但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王小国,王小国又招用了郝大福做工,郝大福与内蒙古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故无需进行工伤认定及劳动仲裁程序。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第2款的规定、《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的规定,郝大福请求参照工伤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理由成立,本院应予支持。判决如下:
被告内蒙古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郝大福停工留薪期工资52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6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26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0973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0973元,以上共计228106元。


【本案的一点小结】从2014年3月接案开始直至2020年9月重审一审判决后公司提起上诉。
六年半以来,陈律和左律一起一共来回跑呼市20余趟,早已不再计较律师们吃多大的亏了。两位律师对于此案付出了太多的时间和心血。一个信念,此案坚持到底,直至胜诉的那一天。
现在就是在等此案二审维持原判,等客户郝大福拿到20余万工伤赔偿款。
做工伤案件,有时候我们办案在付出时间成本等方面是吃亏的。
无论吃亏多大,只要承接了,按照约定,我们负责到底,我们坚持到底。直至胜利曙光的那一天,我们才会露出欣慰的笑容。
几乎没有一位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办案子不吃亏,律师们有时候只是为了一个信念,为了一句承诺,而坚持到底。
对我们律师来讲,信用无价,承诺无价,人格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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