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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重病后想撒手不管?法院判决:按月给付扶养费

发布日期:2021-03-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不可以,这是违法的!近日,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冉某某于1993登记结婚,婚后冉某某一直在外务工,刘某某留在老家照顾子女长大成人。2016年,刘某某被诊断为风湿性心脏瓣膜病,不能过度劳累,且需终生服药。由于刘某某没有收入来源,且仅有农村医保,难以维持个人生计;冉某某仍在外务工,每月向刘某某汇款生活费,从最开始的1500元,到后来的500元、300元不等,自2020年9月开始,冉某某未再给原告汇款生活费。现刘某某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冉某某每月支付扶养费3000元。

  法院认为,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在一方年老、病残、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没有固定经济收入的情况下,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应主动承担扶助和供养的义务。扶养义务是家庭共同生活的一部分,在一方丧失经济来源致生活困难时,占有部分另一方的夫妻共同财产也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要义。扶养义务的履行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双方的经济收入、开支情况及健康状况。刘某某行瓣膜替换术不能过度劳累,没有收入来源,后续还需定期复查、终生服药治疗。冉某某现身体健康,在外打工,有一定收入来源,但其亦有年迈的父亲须赡养,故在综合考虑原、被告双方的实际情况后,酌情确定由被告冉某某每月给付原告刘某某扶养费1000元,驳回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基于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而产生,只要夫妻关系还存续,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就负有法定的必须履行的扶养义务。原被告双方结婚至今近30年,本该在享受天伦之乐之时,遭受病痛打击。作为丈夫理应给予妻子关心和安慰,不料等来的却是回避与冷漠,属实不该,中华民族互帮互助的善良风俗更应在家庭关系中得到弘扬,被告虽有80高龄老父需要赡养,在外务工挣钱亦不容易,但在妻子患病无经济来源、独自生活时,应适当从心理上给予一定的关心、安慰,也应当在物质生活上给予一定的扶助,给子女树立一个好的榜样,尽到丈夫应尽的责任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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