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劳动纠纷案例 >> 查看资料

劳动争议处理的主要途径

发布日期:2021-03-25    作者:张梅律师

一、劳动争议处理的主要途径

   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于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劳动争议处理途径的相关案例
《东莞亚联科技电子有限公司与张某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本案是关于劳动纠纷的案件。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此,张声远的在本案中提出的第七项、第八项诉讼请求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本院依法不予处理,张某可另行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于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张某提出的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诉讼请求中相关费用的计算标准计至2020年10月1日,虽然超出了张某在仲裁阶段提出的仲裁请求所申请的截至时间2020年7月6日,但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综合上述,本院对张某提出的2020年7月7日至2020年10月1日的法定节假日基本工资、2020年7月7日至2020年10月1日的未休年休假工资、2020年7月7日至2020年10月1日周六日双倍工资、2020年7月7日至2020年10月1日调岗降薪降职工资、2019年7月17日至2020年10月1日病假工资合并审理。 
   关于张某的月平均工资。张某主张其月工资为5500元,并提供《中国农业银行个人明细对账单》、《参保人险种缴费明细表》予以证明。东莞亚联科技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张某的工资台账,因此,本院依法采信张某的主张,即张某的月平均工资为5500元。 
   关于张某的工作时间。《仲裁裁决书》中载明张某主张其每月工作28天至29天、每天工作12小时;东莞亚联科技公司主张张某每月工作25天,每天工作9小时,东莞亚联科技公司无证据提交,仲裁机构酌定张某的每月工作28.5天、每天工作12小时,本院依法予以采纳,即张某每月工作28.5天、每天工作12小时。 
   关于张某的法定节假日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周六日加班费。第一,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张某请求东莞亚联科技公司支付三年之前的法定节假日工资、未休年休假、周六日双倍工资,张某无证据提交,因此,对于张某要求东莞亚联科技公司支付2017年7月份之前的法定节假日、未休年休假及周六日双倍工资,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第二,用人单位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适用不同的工资支付制度,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张某每月工作28.5天、每天工作12小时,其每月的工作时间折算成东莞亚联科技有限公司的工作时间为466.5小时【21.75天×8小时/天+21.75天×4小时/天×150%+(28.5天-21.75天)×12小时/天×200%】。2017年5月1日起,东莞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510元/月,即张声远每月应得的最低工资为1510元(折算为8.68元/小时),即张某2017年7月至2018年7月应得的最低工资为4049元(8.68元/小时×466.5小时);2018年7月1日起,东莞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720元/月,即张某每月应得的最低工资为4614元(9.89元/小时×466.5小时),而东莞亚联科技公司支付给张某的月平均工资为5500元,高于张某应得的最低工资,视为东莞亚联科技公司已经足额支付了张某法定节假日工资、周六日双倍工资。综上所述,对于张某要求东莞亚联科技公司要求支付2009年7月6日至2020年10月1日法定节假日工资、周六日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第三,张某于1999年6月10日入职,其于2017年、2018年可享受的带薪年休假均为10天,于2019年可享受的带薪年休假为12.8天【160天÷365天×10天+205天÷365天×15天】,计13天。由于东莞亚联科技公司不能举证已经安排或支付张某2017年、2018年、2019年的年休假,故本院对张某要求东莞亚联科技公司支付2017年、2018年、2019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5219元(1720元÷21.75天×33天×200%)的请求予以支持。对于张某主张东莞亚联科技公司支付2020年应休未休年休假,由于张某与东莞亚联科技公司尚未解除劳动关系,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张某的病假工资。由于张某与东莞亚联科技公司的劳动关系至今未解除,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张某请求东莞亚联科技公司支付三年之前的病假工资,张某无证据提交,因此,对于张某要求东莞亚联科技公司支付2017年7月份之前的病假工资,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张某于2017年7月14日至2017年7月24日住院10天、2019年5月17日至2019年5月23日住院6天、2019年6月29日至2019年7月1日住院2天、2019年7月16日至2019年7月21日住院天数为5天,共计23天。由于东莞亚联科技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已经支付张某2017年7月14日至2017年7月24日、2019年5月17日至2019年5月23日、2019年6月29日至2019年7月1日、2019年7月16日至2019年7月21日病假工资,因此,本院对张某提出的要求东莞亚联科技公司支付2019年7月6日至2020年10月1日的病假工资1020元(1720元×80%÷31天×23天)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张某的年资待遇、调岗后的工资差额。张某的年资待遇,其在仲裁阶段主张2019年6月1日前职务津贴为900元/月,2019年7月1日前的工龄补贴为300元/月,2019年6月1日起职务津贴降为600元/月,主张东莞亚联科技公司在2019年7月1日起取消对其工龄补贴。东莞亚联科技公司不能举证工资台账,应当承担举证不能之责任。张某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10月1日工龄补贴应当为4510元(300元/月×15个月+300元÷31天×1天),张某主张为4500元,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依法准许。因此,对于张某要求东莞亚联科技公司支付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7月6日的职务津贴差额3958元(300元/月×13个月+300元÷31天×6天)、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10月1日工龄补贴4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程金霞律师
浙江杭州
南康黄律师
江西赣州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78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