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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取保候审成功案例

发布日期:2021-04-14    作者:郭永军律师

师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取保候审成功案例

作者:郭永军律师 时间:2021.3.20

摘要:犯罪嫌疑人师XX,因“2020.05.14”开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孙某被诈骗一案,被开封市公安局一体化分局刑事拘留,后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检察机关进行报捕。应其家属委托依法作为本案的辩护律师,依法了解案情并且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后,对本案有了一个初步明确的辩护思路。本律师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师XX没有受过刑事、行政处罚,平时表现良好,其涉嫌罪名为非暴力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小,而且在涉嫌的犯罪活动中系从犯,而且部分事实不清,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刑诉法第67条第一款第二项为依据,及时提出不予批捕及变更强制措施申请。经与办案机关多次沟通,最终办案单位采纳了本律师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不予批捕,公安机关对其依法决定取保候审。

附件1: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取保候审决定书
汴公示(刑)取保字(2020)207号

犯罪嫌疑人 师某某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82年X月X日,地址 河南省洛阳市XX镇XX组XX号。单位及职业 联系方式 。
我局正在侦查“2020.05.14”开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孙某被诈骗案,因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期限从2020年07月24日起算。犯罪嫌疑人应当缴纳保证金(大写)伍仟元。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附件2:
通许县看守所
释放证明书
字(2020)295号

兹有师某某性别男年龄38。住址河南省洛阳市XX镇XX组XX号。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于2020年07月12日被拘留/逮捕,现因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经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决定,予以释放。
通许县看守所(印)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附件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本条是关于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适用条件和执行机关的规定。

1、第一款是关于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和适用条件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本款规定了四种可以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形:

2、第二款是关于取保候审执行机关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权决定,但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只有一个,这就是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采取的取保候审措施,都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

备注:
刑事辩护,案例为王!
本律师刑事辩护团队,所发布的所有成功案例均是郭永军律师亲办案件,有办案机关名称、涉嫌罪名及罪名、案号、经办人员、具体日期和相关法律文书及相关法律条款,对其真实性负责,杜绝虚假案例,敬请律师同仁及相关人员予以核查、监督、研讨、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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