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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有效刑事辩护,成功为重罪被告人争取到缓刑判决

发布日期:2021-04-15    作者:陶雄利律师

本人近期办理的由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一起故意伤害刑事案件,遇到了检察机关对被告人如何定罪量刑的问题,该案最终以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管制一年的量刑建议、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亦对被告人判处管制一年而结案,司法机关充分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现围绕本案,从几个方面对本案事实、法律适用、定罪量刑等问题进行阐述、分析。

案情简介

廖某一(本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廖某二(本案被害人)系同村村民和邻居关系。2020 年10月4日上午10时许,被害人廖某二与其家属一行四人来到廖某一家门口,为三、四年前廖某二的土砖屋石棉瓦破了,廖某二认为是廖某一捅烂一事找廖某一解决,后廖某二提出单挑,被告人廖某一表示同意后,廖某二用拳头打了被告人廖某一,廖某一也用拳头回击,两人就相互用拳头击打对方头部、身上。之后双方被廖某一妻子及多名同村村民拖开。

过一会儿,被告人廖某一和被害人廖某二及双方家属等人再次发生冲突。在打架过程中,廖某一(包括其子)和廖某二均有不同程度的受伤。后经委托司法鉴定,被害人廖某二的伤情被鉴定为轻伤一级,被告人廖某一及其子被鉴定为轻微伤。

本案被害人廖某二于2020年10月15日报案,公安机关同日立案侦查。2020 年10月16日,办案民警依法口头传唤廖某一到派出所,被告人廖某一于2020年10月16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20日被樟树市检察院批捕。

案件焦点

1、嫌疑人(被告人)廖某一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2、在无罪辩护难以成功的情况下,如何对嫌疑人(被告人)廖某一进行最大程度的罪轻辩护?
辩护意见

一、首先从案件事实和全案证据出发,充分论证嫌疑犯廖某一存在构成正当防卫的理由:

1.案件起因:廖某二仅因怀疑三四年前自家围墙被推到系廖某一所为,遂于案发当日携其家属四人前往廖某一家中,要求解决多年前的恩怨,并率先攻击廖某一头部,廖某一被迫予以反击,遂成该案。

2.案发地点:案发地位于廖某一家中,案发时廖某一正在和村民聊天,并未主动挑衅廖某二,亦未主动要求和廖某二打架,廖某一没有伤害他人的犯意。若是廖某一故意伤害他人,其绝对不会选择在自己家门口,更不会在众目睽睽之下对廖某二动手。

3.打击部位及打击强度:廖某二及其家人率先攻击的是廖某一的头部,头部系人体要害部位,廖某一基于自我防卫本能对廖某二予以反击,廖某二率先攻击的行为是不法侵害,廖某一予以还击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在自身头部遭受攻击的情况下,即使廖某一自我防卫致使廖某二轻伤也并未超过正当防卫所要求的必要限度。

4.纠纷双方人数:被害人廖某二一方共四人,廖某一方最开始只有一人,后其儿子廖小一为保护父亲,遂阻拦廖某二等四人攻击其父亲,被害人方在人数上处于绝对的优势。被害方人多势众,廖某一势单力薄,在此极其紧迫和危险的情形下,廖某一为了保护自己及儿子廖小一不被对方四人打伤而被迫将廖某二击打至轻伤的结果并未超过通常情况下一般社会公众的认知。从公安机关对案涉参与人的伤情鉴定报告来看,可以印证廖某二及家属四人率先攻击的是廖某一和廖小一的头部。

5.外部器具:在廖某二等四人率先攻击下,廖某一采取防卫措施时并未借助于任何外部工具,亦能够证明廖某一并无伤害他人的故意;且廖某一和儿子廖某三也被廖某二四人打伤至轻微伤。

6.证人证言:案发当时,在场人员除廖某一父子、廖某二四人外,还有多名无利害关系的同村村民在旁目睹案发经过,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卷宗材料中同村村民的询问笔录能够证明案发的起因及案发当日的具体情况。
7.全案证据:结合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本案全部证据材料,包括对嫌疑人廖某一的讯问笔录、廖某二及其家人的询问笔录、廖某一家属的询问笔录、其他同村村民的询问笔录或证人证言、有关伤残情况的司法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等,均不能直接证明廖某一对廖某二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更无法证明廖某二的伤情与廖某一的正当防卫行为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本案认定廖某一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在无罪辩护难以成立的情况下,尽可能地从各个方面寻找对嫌疑人最大化的罪轻辩护。

1.2020年10月16日下午,嫌疑人廖某一经办案民警电话口头通知其前往派出所接受调查,廖某一主动骑摩托车前往派出所接受调查询问并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进行处理,廖某一未实施任何抗拒抵触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职务的行为,不具备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廖某一主动前往派出所接受调查询问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自首。对于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 本案系邻里间的生活琐事所引发的,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且本案乃被害人携其家属多人主动找到并挑逗嫌疑人,被害人明显具有过程,嫌疑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小,应相应的减轻嫌疑人的责任。

3. 在与廖某二方发生打架过程中,嫌疑人廖某一及其儿子也受到伤害,可以作为量刑时考虑的因素。

4. 在辩护律师的沟通与协助下,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并积极向被害人赔偿损失,依法应对廖某二从轻处罚。

5. 嫌疑人廖某一自愿认罪认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案件事实没有异议,接受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在辩护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公诉机关原计划对廖某一提出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的量刑建议,在辩护律师当场力争下,最终公诉机关提出管制一年的量刑建议。嫌疑人亦于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当日被取保候审。
判决结果

被告人廖某一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折抵判决前羁押期限后,刑期届满日为2021年7月30日。

相关法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故意伤害罪;

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四、常见犯罪的量刑(二) 故意伤害罪;

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9.准确界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

案例分析

本案系因邻里间民间纠纷所引发的刑事案件,因纠纷双方法律意识淡薄,处理生活琐事的手段和方式不当才导致本案后果的发生。各方受伤的损害后果发生后,参与打架的双方均认为自己是在合法解决纠纷,均没有认识到自身行为已经违法。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对于民间纠纷中准确界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有具体规定:“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但是,在司法机关办理案件过程中,对于此类案件基本上很少认定为正当防卫,都是按故意伤害罪或寻衅滋事罪等罪名定罪处理。辩护律师在此类案件中争取无罪辩护难度相当大,特别是发生在偏远农村的刑事案件,不能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因素的存在。

本案亦是如此,因为纠纷双方都是农村村民,且各自的家属较多,如不妥善处理本案,将可能会引发更加严重的后果。再加上本案中,嫌疑人本人和被害人均明确承认双方在单独约架解决陈年往事,且双方也实际有单挑行为。基于此,辩护律师在无罪辩护未果的情况下,转而侧重于罪轻辩护,从各个方面寻找对嫌疑人有利的辩点,尽可能的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

从本案最终的处理结果来看,司法机关还是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

结语和建议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社会公众已经能够通过各种途径学习法律知识,普通公众的法律意识明显得到了提高。但是在广大农村的农村因各种局限,对法律知识的学习还是特别匮乏。就像本案,发生纠纷的双方自以为私下单挑解决纠纷没有任何问题,殊不知其已经涉嫌违法犯罪活动,正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才导致刑案的发生,不懂法不知法从来就不是免于刑事追究的理由。

因此,建议社会公众特别是农村的村民,在发生纠纷时一定要采取平和的方式解决纠纷,相互沟通、互相谅解,妥善处理领里纠纷和生活琐事,切不可意气用事。万不得已,也应当采取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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