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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右眼失明,装饰工程公司是否应该赔偿?

发布日期:2021-04-18    作者:李闯律师

【案情介绍】
  被告是一家室内装饰工程公司,原告是一名施工经验丰富的“包工头”,2018年6月左右,原被告就室内装饰工程施工达成合作:被告承接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后主要负责设计,施工包给原告来完成,原告及手下的工人均须穿着被告的工作服,原告以被告的项目经理名义对外组织施工,装修材料由被告指定采购,以便管控工程质量,工程款由被告收到工程款后按一定比例分三期向原告支付。
  2019年8月,被告承接了武汉某别墅的全部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在设计完成之后将该项目交由原告施工,同月被告向原告转去该项目工程首付款30万元,12月转去工程款55万元,2020年6月被告又向原告转去该项目工程款25万元,2020年6月14日傍晚,原告在收尾工作中右眼不慎受伤,不幸失明。原被告未签订劳动合同,被告亦未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原告出院后 要求被告承担工伤赔偿费用80多万元,被告认为自己不该承担责任,且疫情期间公司周转困难,根本难以负担,重重压力之下经人介绍,获悉李闯律师在劳动劳务纠纷领域颇有经验,且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资质,遂委托李闯律师代理该案。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装饰工程公司与项目经理之间是否具有劳动关系,若有劳动关系,则应该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反之则无需承担。 
  律师仔细研究案情,抽丝剥茧,指导被告搜集了大量证据,包括考勤表、工资表、装饰装修施工合同、银行流水、微信朋友圈截图、工程预算单、施工图等等。结合原告的证据, 律师认为,被告虽然对原告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管理,但这种管理是为了监督工程的质量,是对合作的监督,而非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管理,原告并不实质上接受被告的规章制度的约束,只是以被告的名义自己找工人进行施工,双方之间的结算也是根据工程进度支付进度款,并非按月支付工资,综上种种,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不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对于原告的遭遇,深表同情之余,也劝被告尽人道主义给予力所能及的帮助。
【判决结果】
经双方举证、质证、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院结合所有证据认定了客观事实,采纳了李闯律师的代理意见,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至此,被告避免了一场80多万元的工伤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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