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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公司签订的协议明显损害工伤权益,可以主张赔偿吗?

发布日期:2021-04-21    作者:万林律师

员工在工作一个月左右受了工伤,单位私下与员工签订了协议,要求劳动者不得再主张工伤赔偿,协议是否有效?佛山万林律师所根据其代理的案件予以汇总说明。

【案情简介】

张某是某餐饮公司的员工,于2019年8月入职,工作一个月左右,张某在清洗砧板时右手碰到刀口受伤,后前往医院治疗。因受伤治疗需要,张某于2019年8月22日离职治疗,张某于2019年9月19日向餐饮公司出具一份《收据》,载明张某的工资已经结清,餐饮公司补贴张某一个月工资,张某承诺以后不再为手指受伤事宜及后期所发生的的风险向餐饮公司追讨赔偿。

后张某于2019年12月25日向劳动局申请认定工伤,经劳动局认定为工伤,评定为十级伤残。张某遂向劳动局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餐饮公司向张某支付工伤十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1437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7964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4491元等赔偿项目。

【仲裁裁决】

仲裁委认为,张某虽然向餐饮公司出具了《收据》,承诺不再向餐饮公司追讨工伤赔偿,但该《收据》的内容显失公平,张某仍然有权申请工伤赔偿。

因此,仲裁裁决餐饮公司向张某赔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1437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7964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4491元等赔偿项目。

【律师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当承担工伤赔偿义务,该义务系工伤认定之后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者有权处分自己要求工伤赔偿的权利,但这种处分行为应建立在劳动者充分知晓自己权利内容的基础上。

劳动者在工作受伤之后,单位为了减少纠纷,往往会与劳动者私下签订相关的协议,给予劳动者一定的赔偿,并要求劳动者不得再向单位主张工伤赔偿。本案中的《收据》正是如此,因本案的劳动者对自己的处分行为并不清晰,且《收据》的内容明显显失公平,故本案的《收据》效力仲裁委并不认可,劳动者仍然有权向单位主张工伤赔偿。

附:【工伤十级仲裁申请书参考】
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身份证号码:×××.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住址:×××
请求事项:
1、请求确认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关系;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交通费:2000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6000元/月×1个月=6000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000元/月×7个月=42000元;
5、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000元/月×1个月=6000元;
6、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000元/月×4个月=24000元;
7、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买社保解除劳动合同(暂计算至2017年10月27日)的经济补偿金:6000元/月×1个月=6000元;
以上费用共计:86000元。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自2017年2月18日进入被申请人×××从事木工开料工作。2017年3月31日9时30分左右,申请人在公司五楼车间操作平刨机加工木头时,因木头断裂反弹,致左手中环指不慎被木头打伤。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左中环指末部分缺失。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拾级,停工留薪期为1个月。工作期间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其购买社保。月平均工资是6000元,工资是现金发放形式,现申请人要求解除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申请人应获得相应赔偿。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请求事实清楚法律依据明确,为维护申请人的正当权益,特向贵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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