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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人身伤亡赔偿标准,维护遇难船员家属权益

发布日期:2021-04-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基本案情

  2015年7月14日,启邦萨那加有限公司所有的“FS SANAGA”轮(利比里亚籍集装箱船)与倪某某所有的“浙三渔00011”轮(中国三门籍渔船)在宁波象山沿海水域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浙三渔00011”轮沉没,船上14名船员全部遇难。遇难船员中,除1名船员为城镇户籍外,其余13名均为农村户籍。吴某某等14名遇难船员家属诉至宁波海事法院,要求启邦萨那加有限公司、倪某某作为碰撞两船的所有人连带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并主张应按照2015年度浙江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死亡赔偿金。

二、裁判结果

  宁波海事法院一审认为,14名遇难船员因“FS SANAGA”轮与“浙三渔00011”轮碰撞事故遇难,两船互有过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启邦萨那加有限公司、倪某某作为碰撞船舶所有人应就该碰撞造成的人身伤亡负连带赔偿责任。关于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涉案事故导致14名船员遇难,且无特殊情况排除该条的适用,故对于吴某某等以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的主张予以保护。宁波海事法院经核算各项损失后,判决14名遇难船员的家属在先期已获赔350万元的基础上,可再获赔1166万元。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三、典型意义

  多名受害人在同一侵权事件中死亡,应适用同一标准进行赔偿。如果因循多年来民事审判领域常采取的区分城镇和农村,依据不同赔偿标准分别进行赔偿的做法,不仅在结果上不尽公平,更是对普通民众朴素情感的极大挑战。城乡二元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系因特殊历史时期的客观原因造成,随着城乡一体化发展以及对人的生命健康平等保护的观念日益深入人心,打破城乡蕃篱适用同一赔偿标准,实行“同命同价”的呼声日益高涨。本案中,因船舶碰撞事故导致14名船员遇难,其中1人为城镇户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关于“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的规定,结合中央提出的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精神,法院最终判决支持13名农村户籍遇难船员家属关于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的主张。本案在海事审判领域探索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统一,有利于进一步推进权利平等、以人为本的裁判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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