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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考核不合格,企业扣发年终奖是否合法?

发布日期:2021-04-30    作者:邓普云律师
【案情简介】
向某,2018年1022日入职A公司,岗位为安全专家,劳动合同期限自20181022日至20211021日。2019124日,A公司以向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其调岗。202016日,A公司对向某出具《解除合同通知书》,以向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
后向某向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75352.50元、年终奖75352.50元。仲裁委部分支持了向某的仲裁请求,向某不服,向法院起诉,诉求与前述仲裁请求一致。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A公司支付向某经济补偿金34984.89元,驳回向某关于年终奖的诉请。
 
【律师解读】
  本案中,向某主张自入职以来勤恳尽责,多次获得奖金,且在安全管理方面已有二十余年工作经验,不存在不胜任岗位的情形,A公司用扣发年终奖、调岗等手段变相逼迫员工离职,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和年终奖。为此,A公司提交了《聘用意向书》、“绩效考评截图”、“03转发:盒马安全管理部分公司TL季度工作考评-FY20Q1.eml”、“盒马HR负责人观音在内网针对申请人绩效问题的公开回应”等文件,其中,《聘用意向书》明确显示,公司有权根据公司的财务状况、对公司的贡献或者公司的销售奖金制度,以及在岗情况、年度绩效等因素决定是否发放奖金,具体按照公司当年政策执行。又有201971日至2019930日的《FY2020某某集团Q2绩效考核》显示,向某自评总分3.5A,主管评分3.25C。法院认为,首先,向某与A公司未明确约定2019年度年终奖的具体计算及发放方式,其次,针对向某不确认A公司对自己的绩效考评,A公司提交了证据证明绩效考评已经经过调查和复盘,结果仍然不合格,对此向某没有提交其他有效的证据证明自己符合年终奖的支付条件,最后,向某不服从调岗安排的行为违反A公司的管理制度,也不符合发放年终奖的条件,因此,向某要求发A公司支付年终奖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是否发放年终奖属于企业的自主经营权范畴。如果企业与员工就年终奖的发放有明确约定,当员工符合发放年终奖条件时,企业应当发放,繁殖,如果企业没有明确约定年终奖,企业不发年终奖不违法。
其次,绩效考核的制定是否经过公示程序,如绩效考核未向员工公示则不对员工发生效力。
最后,绩效考核包括考核的标准和依据是否具体、考核程序是否完成,是否保障劳动者申诉的权利,以上因素对绩效考核结果的效力影响很大,关于绩效考核标准、考核办法等证明内容的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如员工主张企业的绩效考核主观、随意,而企业并不能举出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考核标准具体、明确、程序完整,企业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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