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合同纠纷案例 >> 查看资料

原先是买卖合同关系,后调解达成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是否合法

发布日期:2021-05-18    作者:崔新江律师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第一款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第二款规定:“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1,依据上述规定,原、被告已就欠付首付款达成了借款协议,故双方之行为转化为借贷关系。

2,根据本案所查明的事实,被告驾驶原告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向原告出具借条的行为,证明双方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已转化为民间借贷关系,故对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30775元,本院予以支持。

3,本案中,从案涉借条的内容看,孙XXXX向张XXXX出具借条可以视为双方就孙XXXX占有使用未退还购房款事宜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

4,何XXXX于2017年11月19日出具的欠条是对其与段XXXX合同债务进行清算而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因此本案只需按照该欠条所形成的民间借贷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审理,至于合同因谁的原因导致不能继续履行不在本案的审查范围内。

5,因双方进行结算该款项已由工程款转为借款,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亦无不当。因黄XXXX已依法继承黄XXXX的案涉借款债权,一、二审判决认定朱XXXX应当向黄XXXX偿还尚欠借款及利息,处理正确。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王皓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尹子娟律师
广东深圳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微网测试号律师
北京朝阳区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刘中良律师
广东深圳
魏伟律师
北京朝阳区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64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