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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退休年龄患职业病怎么办

发布日期:2021-06-10    作者:张梅律师

袁某(女),1966年1月6日出生,2014年3月入职公司从事操作工作。2018年12月4袁某发生交通事故,之后未再回公司工作。人社局认定工伤;经鉴定,致残程度九级。2019年10月23日袁某申请仲裁后,诉至法院请求某制衣公司向其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法院认为,袁某虽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仍继续在某制衣公司工作,双方之间用工情形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应认定为劳动关系特殊情形。袁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时,并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经南京市六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某制衣公司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最终判决某制衣公司支付袁某6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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