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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购买金额较大财物分手后宜参照彩礼处理

发布日期:2021-06-17    作者:吴丁亚律师

恋爱期间购买金额较大财物分手后宜参照彩礼处理一、基本案情
刘某(男)与徐某(女)于 2020 年 4 月经人介绍相识,后共同居住生活。2020 年 6 月 2 日,刘某为徐某购买汽车支付购车款 150000 元,该款由刘某直接打到汽车出卖人的账户。后,刘某与徐某产生矛盾,刘某要求徐某返还购车款 150000 元。
二、观点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为徐某购买汽车支付购车款系赠与行为,且赠与行为已经完成,刘某无权要求徐某返还。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为徐某购买汽车支付购车款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的赠与合同关系,宜参照彩礼处理,由徐某适当返还。

三、案件评析
(一)刘某为徐某出资购车不构成赠与合同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刘某为徐某出资购车时双方正处于恋爱期间,如将刘某的出资理解为一种赠与,由于该赠与与双方系恋人的身份关系密不可分,而恋爱属于缔结婚姻关系的前期准备阶段,故该赠与显然有别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规定的一般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订立的赠与合同。本案所涉财产纠纷的处理应以双方身份关系的考量为前提。
(二)刘某为徐某出资购车的性质宜参照彩礼处理
所谓婚约财产纠纷是指男女双方在相识恋爱期间,一方因特定愿意而从对方获得数额较大的财物,在双方不能缔结婚姻时,财产受损的一方请求对方返还财物而产生的纠纷,通常包括彩礼及嫁妆所引起的纠纷。所谓彩礼是指按照习俗男方家庭以男女双方结婚为目的在婚前送给女方的礼金或物品。从法律性质上而言,彩礼属于一种特殊的赠与即目的赠与(以双方结婚为目的)。目的赠与是指为达到将来某种目的的一种无偿给付,当给付目的不能按照给付意图实现时,受领给付即欠缺保有给付利益的正当性,应当返还。
本案中,刘某为徐某出资购车,虽然无证据显示为系按照风俗习惯所为,因此出资款不宜直接认定为彩礼。但是从双方在恋爱期间共同生活居住等实际情况来看,刘某为徐某出资购车的赠与行为系以结婚为目的,该赠与的法律性质在本质上与彩礼是一致的即均属于目的赠与,故本案宜参照彩礼的规定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由于双方产生矛盾导致双方未能缔结婚姻关系,参照上述法律规定,徐某应向刘某返还购车出资款。从另一方面看,刘某的赠与属于以双方结婚为目的的赠与,但其目的已无法实现,故徐某获得刘某的购车款欠缺保有利益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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