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交通事故案例 >> 查看资料

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截肢,如何计算假肢费用?假肢是否需要终身维修?

发布日期:2021-06-19    作者:交通律师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12日,奎屯润西公司的驾驶员陈××驾驶×××号重型专项作业车在奎屯市开干齐乡X713线苗圃基地施工工地由北向南倒车作业施工时,将路南侧水泥电线杆挂断,同时将线杆上的高压线拽断,拽断的电线落入该工地的钢架上,由于高压线导电,将在此施工作业的高××电伤,导致高××右上肢截肢,左上肢损伤致左肩关节功能障。经一审法院委托新疆祥云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该鉴定所于2018年3月8日作出〔2018〕临鉴字第106号法医临床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高××右上肢远端肢体缺失之伤残程度为五级伤残。2.被鉴定人高××左上肢损伤致左肩关节功能障碍之伤残程度为十级伤残。奎屯润西公司就其所有的×××号车辆,在人保财险奎屯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保险期间为2016年6月17日0时起至2017年10月3日24时止;并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其中包含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保险期间为2017年3月23日0时起至2018年3月22日24时止,并投保了不计免赔率险。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判决:一、人保财险奎屯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高××各项损失共计112万元;二、奎屯润西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高××各项损失共计572701.97元;三、驳回高××的其他诉讼请求。
奎屯润西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二项,依法改判。
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本案案由应如何确定;二、案涉车辆发生事故后人保财险奎屯分公司是否应当免责;三、对高××能否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赔偿损失及伤残赔偿金、伤残后和住院期间的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假肢安装费及更换年限和维修费等应如何认定。
针对焦点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是指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时所应承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陈××驾驶×××号重型专项作业车在农村公路改造施工工地倒车时,将路南侧水泥电线杆挂断,导致拽断的高压线导电,电伤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案涉事故虽然发生在农村公路改造施工工地,因该事故系机动车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故,对高××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提起诉讼,于法有据,二审法院予以确认。人保财险奎屯分公司主张案涉事故发生地是农村公路改造施工工地,该事故为安全事故而非道路交通事故的请求,与法不符,二审法院不予支持。针对焦点二,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人保财险奎屯分公司主张陈××驾驶车辆发生的事故是严重重大过失行为,即等同于故意行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属免责事由的请求,因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且陈××驾驶的案涉车辆是该施工工地的重型专项作业车,人保财险奎屯分公司的该项请求与事实不符,二审法院不予采信。针对焦点三,高××虽然是农村户口,但在城市务工、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对奎屯润西公司主张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应按家政服务行业中等指导价位标准计算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二审法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之规定,一审法院结合案情,对高××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认定为1万元,于法有据予以确认。依据假肢配置机构乌鲁木齐德信康诚假肢有限公司的意见,高××配置的假肢使用年限为3年,一审法院认定赔偿期限为20年,高××残疾辅助器具费应为32万元(48000元×20年÷3年),一审法院计算有误予以纠正。假肢维修费未实际发生,待发生后可另行主张。因定残后的护理期限依法最长不超过二十年,本案根据高××的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护理期限5年为宜,定残后的护理费为191772.5元(76709元×5年×50%),超过上述确定的期限仍需要护理的,可另行诉讼解决。人保财险奎屯分公司主张定残后护理费应分段支付的请求,合理合法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判决:一、撤销奎屯市人民法院(2019)新4003民初666号民事判决;二、人保财险奎屯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高××赔偿各项损失957384.47元(12万元+100万元-162615.53元);三、驳回高××的其他诉讼请求。
高××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2020)新40民终413号民事判决,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认为,根据当事人的再审请求及答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二审法院对假肢费用、维修费用及护理依赖的计算是否正确,高××要求维持一审判决的再审请求能否成立。
关于假肢安装费及假肢维修费的问题。本案中,高××于1966年6月14日出生,现年未满六十周岁,一审法院根据高××的实际年龄确定高××的假肢安装费赔偿期限为20年,根据高××实际伤残情况、所安装假肢的情况及乌鲁木齐德信康诚假肢有限公司对高××假肢更换周期的意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确定高××的假肢安装次数共计8次,假肢安装费384000元,假肢维修费96000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并无不当。二审法院对假肢安装费的计算及假肢维修费的认定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对人身损害赔偿的立法宗旨,奎屯润西公司对高××就假肢安装费及维修费的答辩意见于法无据。根据一审法院2019年5月24日庭审笔录记载,奎屯润西公司所称的新疆同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报告系由奎屯润西公司提交,奎屯润西公司就高××的假肢安装费及假肢维修费应以该鉴定报告为准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高××的假肢安装费应确定为384000元,假肢维修费应确定为96000元。
关于护理费的问题。本案中,高××对于由其配偶及子女轮流进行护理及其子女有收入的事实提交了相关证据,一审法院根据高××提交的证据及高××伤残的实际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及第二十条的规定,参照受诉法院地在岗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计算护理费,有事实依据,不违反法律规定。众所周知,假肢的作用是为了代替原有缺失的肢体帮助患者适当活动和正常生活,减轻功能障碍,同时也是为了患者的美观。但假肢并非人体自然的一部分,并不能完全替代原有肢体的功能,假肢安装在身体上,且长时间佩戴会影响残肢末端血液循环,也会磨破残肢处的皮肤,影响身体健康,因此,本院对奎屯润西公司就高承利安装假肢后不再需要部分护理的理由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高××的再审请求依法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2020)新40民终413号民事判决;
二、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2018)新4003民初27号民事判决。
通过上述案例,关于假肢费用计算是依据具有资质的假肢机构出具的假肢安装证明计算,假肢属于辅助器具,佩戴及使用并非一劳永逸,需定期更换维修,受害人右臂截肢,穿衣上厕所等都无法独立完成,生活起居都需家人照顾,需终身护理。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再审,在新疆赛天律师事务所邓刚平律师的坚持下,历经几年,最终再审维持了一审判决,切实维护了当事人高××的合法权益,让当事人在遭遇不幸之后,经济上有所慰藉。如果您也需要帮助,联系我们,帮助您维护合法权益。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程金霞律师
浙江杭州
南康黄律师
江西赣州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7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