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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挂车连接使用时,赔偿金额总和以主车的责任限额为限,有法律依据吗?

发布日期:2021-06-20    作者:交通律师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24日02时10分许,原告王某某驾驶××号“福田”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吐乌大高等级公路由西向东行驶时,与同向行驶发生故障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被告马某某超载驾驶的××号“陕汽”牌重型普通半挂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事故经高等级公路支队阜康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王某某和被告马某某承担责任的同等责任。2018年6月6日,原告委托新疆卓鼎(双语)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劳动能力进行鉴定,鉴定意见结论为:1.被鉴定人右下肢完全离断伤后行右下肢离断术(踝关节以上,膝关节以下)为七级伤残;右侧髋臼骨折后遗留右侧髋关节活动功能丧失51.0%为九级伤残;盆部损伤后行肠造瘘还纳术(肠残端切除修补)为九级伤残。2.被鉴定人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另查明,被告马某某系被告崔某某雇佣驾驶员,被告崔某某为××号重型普通半挂车实际车主,该车登记在被告万丰物流公司名下挂靠运营,××号主车在被告人保财险利辛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50万元。×××车在人保财险利辛支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2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法院裁判
    一审判决: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王某某各项损失531022.25元;二、被告崔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某各项损失113892.06元,被告利辛县万丰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被告马某某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以下简称财险利辛支公司)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判决,提起上诉。
    上诉理由: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数额超出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限额。一审判决确认的损失存在超保额部分,上诉人对×××号牵引车承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险限额为500000元,对×××重型半挂货车承包的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为200000元,而上诉人在保险合同第二十九条约定“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主车保险人和挂车保险人按照保险单载明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的比例,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赔偿金额总和以主车的责任限额为限”,一审认定超出交强险的损失金额为1250570.89元,按责任比例50%计算损失625285.45元,超过了主车500000元保险限额,加之超载实行10%免赔,上诉人应在450000元内赔偿,减去已赔偿的187841.62元,应实际赔偿262158.38元。原审法院损失计算有误,请依法改判。
    二审法院针对上诉人主张“主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赔偿金额总和以主车的责任限额为限”的理由能否成立的问题。虽然在上诉人提供的第三者商业保险条款有“赔偿金额总和以主车的责任限额为限”的约定,但该条款属上诉人提供的格式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经查,×××主车向上诉人投保了保险金额500000元且不计免赔的商业三者险,×××号车向上诉人投保了保险金额各2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上诉人在其提供的格式条款中载明“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主车保险人和挂车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的比例,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总和以主车的责任限额为限”,明显属于免除其部分责任而加重对方责任的情形,故依法应当属于无效条款,上诉人认为其应当仅在主车投保的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责任的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予以驳回。针对上诉人提出其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赔偿金额总和以主车的责任限额为限”,而其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为500000元,加之投保车辆超载实行10%绝对免赔,故上诉人应在450000元内承担赔偿责任,扣减判决中已确定的187841.62元,本案上诉人应承担赔偿款数额应当计算为262158.38元。对此本院认为,依据第三者责任保险中关于超载免赔10%的条款约定,如果投保人车辆超载,则在依据保险合同计算赔偿款时实行10%的绝对免赔率。一审法院计算上诉人承担商业险赔偿责任时,已经在超出交强险1250570.89元部分的损失50%责任范围扣除了10%责任免赔率部分,即上诉人在本案中本应当承担562756.5元(1250570.89元×50%×90%),因上诉人商业险限额仅剩余512158.38元,一审法院才认定上诉人承担512158.38元,故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计算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结语
    综上可知,虽然保险条款中明确约定,主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赔偿金额总和以主车的责任限额为限,但依据法律规定,该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为保险公司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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