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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某房屋买卖案,经本律师代理申请,江汉法院裁定中止第三人(债权人)的申请执行

发布日期:2021-06-28    作者:武昌陈哲律师

史某房屋买卖案,经本律师代理申请,江汉法院裁定中止第三人(债权人)的申请执行,史某的购房过户又前进一步
基本案情:2019年9月,原告史某通过房屋中介看中了一套位于江汉区的房屋,后在中介的居间下,与房主签订了《武汉市存量房合同》及《补充协议》,后按照约定将房款近百万元支付给房主。在签订合同后,买卖双方按照约定前往不动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时,发现该房屋已被江汉法院诉讼查封。后,原告与房主联系,被告知:会解决债务纠纷,保证房屋过户给史某。但,房主的承诺是一句空话。
事后,史某得知房主因向他人借款三百余万被起诉,房屋被法院查封,史某将面临到既拿不到房也退不了房款的两难境地。后史某经他人介绍找到本律师,本律师认为:当事双方在房屋查封前签订合同,并支付了相应房款,史某前期可以通过买卖之诉固定相关基本事实,再通过执行异议之诉排除第三人(债权人)的查封、拍卖执行,最终通过判决过户。

史某在当日办理完律师委托手续后,本律师及时向法院起诉,并申请江汉法院对房屋做了二次查封。
2020年9月2日,江汉区法院作出(2020)鄂0103民初554号民事判决,确认了合同效力及史某居住房屋的事实。
2021年4月,本律师得知第三人(债权人)诉房主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全案胜诉,即将申请法院执行。在本律师的介入下,史某向执行法院提交了《执行异议书》。
2021年6月21日,执行法院江汉法院作出(2021)鄂0103执异124号《执行裁定》:中止对涉案房屋的执行。
据此,史某的购房过户前进一步,本律师在史某的后续委托下对债权人即将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充满信心,并坚信史某最终会拿到其期望已久的房屋。
相关法律文书可以翻阅本律师相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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