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转款是否可以起诉要回?
发布日期:2021-07-05 作者:张颖律师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有义务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不能提供证据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对于案涉款项的性质,甲男认为系以结婚为目的对乙女的附条件的赠与,因双方未能缔结婚姻关系,故乙女应予返还,但甲男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赠与符合以结婚为目的附条件赠与的情形,且经该院要求甲男、乙女本人到庭查明事实的情况下,甲男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自行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通过庭审查明的事实及甲男、乙女的陈述,案涉款项应认定为甲男为向乙女表达爱意、保持与增进恋爱感情的一般赠与行为。故对甲男要求乙女返还194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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