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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成功辩护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发布日期:2021-07-05    作者:康治斌律师

案情简介:
   2010年1月底,被告人李某平购买了号码为1511485****的手机卡,又用捡拾的张某涛的身份证在西安市商业银行含光北路支行办理了一张卡号为62213690301004****的银行卡。同月27日,李某平给西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肖某发短信,称其掌握该公司智能TD天线技术资料和缴纳税款情况,要挟肖某用5万元交换,否则要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遭受损失。同月30日,李某平再次用该手机给肖某打电话,通话内容与所发短信基本一致。两次敲诈未果后,李某平于次日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肖某勇打电话,仍以其掌握公司技术资料为由,勒索人民币5万元。随后,李某平又向肖某勇发送了内容为其办理的商业银行卡卡号和卡主姓名的短信。同年2月4日,被害人肖某勇安排公司财务人员向上述商业银行卡中汇款人民币500元。被害人报警后,被告人李某平于同年2月6日被抓获。
   辩护经过:
   本律师接受李某平家属的委托,担任李某平涉嫌敲诈勒索罪案一审的辩护人,及时查阅案卷材料,及时会见了李某平,深入分析案情,制定辩护策略,及时与办案人员进行沟通,并及时递交辩护意见。
   审理经过:
   一审法院认为: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人、具有未遂情节及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釆信。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某平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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