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173126元,一审判处四年又六个月,成功辩护二审改判三年。
发布日期:2021-07-06 作者:康治斌律师
案情简介:
一审判决认定:2006年10月25日至2007年10月下旬,被告人史某润利用唐某公司名义诈骗他人钱财,共计173126元。
辩护经过:
本律师接受史某润家属委托,担任史某润涉嫌合同诈骗罪二审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本律师及时查阅了案卷材料,及时会见史某润,深入分析研判案情,制定辩护策略,及时与办案人员进行案情沟通,取得良好效果。
审理经过:
二审法院认为:对上诉人史某润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原审判决认定的第五宗罪中史某润与****公司达成的20日前付清票款的时间期限未到她即被抓,不能认定她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裁判结果:
撤销一审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史某润的量刑部分即四年又六个月,改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史某润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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