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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期限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务纠纷

发布日期:2021-07-12    作者:赵双剑律师

吴某自2004年8月进入某公司工作,双方签署了2年期限的劳动合同书,2005年、2007年双方相继进行了二次续约同期限劳动合同书的流程手续,合同书至2009年7月止。2008年,吴某被升职为办公室主任,2008年12月公司开展年终考评,吴某没能通过考核,被定为无法胜任工作。无法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2009年2月吴某再次上岗。不久,吴某在公司开展的半年度考核中再次被定为无法胜任工作,公司充分考虑到吴某是老员工,且在工作期内未出现违纪行为,便没有作出解除劳动合同书的决定。

2009年6月底,该公司事先30天向吴某发出了终止劳动合同书通知单,告知吴某与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书于2009年7月31日期满终止不再续约,并要求吴某按期进行工作交接流程手续,领取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吴某随后以连续二次续约为由提出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在遭到公司的拒绝后,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仲裁结果:经核查,某公司终止劳动合同书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最终裁决,驳回了吴某的请求。

此案中的吴某尽管在2005年、2007年连续二次进行了续约劳动合同书流程手续,但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中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的计次时间,2008年后第一份签署的劳动合同书才认定为第一次签订固定期限合同书,这也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吴某要求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的原因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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